去年岁末,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这部规范我们说话、写字的规章将使我们的生活发生怎样的变化?为了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这部规章的内容,本期《识法》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至今已经整整6年了。6年来,我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文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强,加上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对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缺乏力度、措施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在公务活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规范用语、用字的情况。
我省的《实施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办法的制定规范和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全方位地做好、做实我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6年12月25日,《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悉,《实施办法》共设26条,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规范;(二)对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机关、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使用普通话的规定;(三)对使用方言范围的规定;(四)对用字规范化的规定;(五)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解读
公务活动中应讲普通话
现象:浙江方言众多,一些公务员在会议、发言、接受媒体采访等公务活动中,仍频频使用方言,难免引起误会。有这样一个广为流传的笑话,某领导方言口音很重,一次带客人参观时说“站在船头看郊区”,结果,北方来的参观者听成了“站在床头看娇妻”,很是纳闷。
解读: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言行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其在公务活动中讲普通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在开会或汇报工作时使用方言,不但会影响表达效果,而且还可能闹出笑话或产生误解。这样不仅影响工作,还会破坏工作话题的严肃性。
因此,《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公务员的工作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我省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务员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属特殊情况的,也不得低于三级乙等。
电视方言节目有了规矩
现象:近年来,我省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相继推出了用本地方言播出的节目,如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的《阿六头说新闻》、绍兴电视台的《师爷说新闻》等等,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目前,这样的广播电视方言节目大有蔓延趋势。但是,方言节目产生的结果是本地人听得津津有味,外地人却不知所云。
解读:广播电视作为重要的传播媒体,所播放的节目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平等地让广大受众共同享用,这就要求其节目使用大多数受众都能听懂的语言——普通话。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广大受众的收视收听权,也是法律的要求。
《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广播电视的播音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我省的《实施办法》也规定,广播电视开播方言节目应当报经国家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播放的还应加配规范的汉字字幕。
广告用字不能颠覆成语
现象:广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产品名称使用繁体字、谐音字等不规范汉字,如“培羅蒙”(培罗蒙)、“默默无蚊”、“衣衣不舍”、“牙口无炎”、“随心所浴”、“骑乐无穷”、“领鲜一步”、“咳不容缓”……严重混淆人们的认知,特别是影响了青少年对成语的学习。
解读:简而言之,广告就是广而告之,说明它具有广泛性和传播性。用字规范的广告,能增加人们的知识和信息量,反之则会误导人们。
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等的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招牌路牌应该规范完整
现象:此次立法调研中,有关部门发现,公共服务行业的不规范用字情况比比皆是。比如,绍兴一家休闲馆的招牌上,店名、服务项目、以及“垂询热线”都用上了繁体字;杭州某小区墙上的一块广告牌,把“师傅”的“傅”简化成了“付”。有些路标路牌也存在用字不规范的情况,如杭州“復興大橋”的题字,就是截取鲁迅先生的手迹而成,规范的用字应为“复兴大桥”。
解读:过去我们上街经常会发现有些单位招牌和路牌,使用的是繁体字或异体字,这些文字生僻难辨,看了很不习惯。近两年来,经过有关部门的依法整治,状况已有很大改观,但在城乡接合区域,情况还不容乐观。
为此,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路名牌等,都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有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这类面向公众的用字如果违反规定,则由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医生写病历不可如天书
现象:患者去医院看病,却看不懂医生写的病历,这已不是个新问题了。有一位肝部疼痛的年轻患者去医院就诊,请了一位专家看病,花了一笔不小的治疗费,但由于医生写字不规范,患者全家人都看不懂这病历,也搞不清楚患者究竟得了什么病。结果,患者只得再回医院问医生。
解读:医生规范用字,直接关系病人的健康。医生写病历、处方文字不规范,不仅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还会延误患者的及时治疗,甚至由此引发医患纠纷。
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这使规范用字成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法定义务。
公务名片不能滥用繁体字
现象:名片是人们在交往中互相联系的媒介,特别是公务员的名片。有位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在一次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时给了当事人一张名片,让其到时提供相关证据。但因名片上用的繁体字当事人看不懂,无法及时联系他,差一点延误了办案的时机。
解读:名片大致可以区分为私交名片和公务名片两类。公务名片的文字使用是否规范,也反映了名片主人的基本法律素质。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务名片应当使用规范文字。今年4月1日《实施办法》施行后,因公务需要新印制的名片若未使用规范汉字,则将视为违法。
姓名用字提倡规范和常用
现象: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意思好、叫得响的名字,因此,孩子一出世,父母就绞尽脑汁取名字,有的还在名字中用上了异体字和生僻字。殊不知,这会给孩子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少麻烦。有人就因为名字中的异体字、生僻字而领不到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解读: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姓名是每个人的识别符号,它存在于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每个领域。姓名产生的首要条件是便于记录,而目前我国用于记录的主要工具——计算机,一般只能识别规范汉字,因此,姓名中的异体字、生僻字是不易记录的。这既影响个人办事,也不利于公共管理。
考虑到姓名的私权性,《实施办法》规定,人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牌匾好看也要规范实用
现象:手写书法是我国传统的文字艺术,在书法中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也确实会使作品更好看。因此,人们往往在公共场所的各种牌匾上使用名人的手写字以示美观。但是,这样一来,却加大了人们辨认的难度,会耽误办事。这种情形,在全省许多城市都普遍存在。
解读:如何使公共场所牌匾的字既好看又实用呢?《实施办法》规定,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
小知识
什么样的汉字才规范
规范汉字,是指经整理简化的汉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汉字(传承字)。其中,简化字以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为标准。最常用的7000个规范汉字收录于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不规范汉字包括:在《简化字总表》中已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二简字、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被淘汰的异体字、1977年公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中被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1965年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中被淘汰的旧字形、自造的简体字和错别字等。
什么是普通话
1955年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确定: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这个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3个方面提出了普通话的标准。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指的是以北京话的语音系统为标准,而不是全部照搬北京话,因此,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北京土话的字音进行了多次审订,制定了普通话的标准读音。当前普通话的语音标准,应以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以及2005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为准。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包括4个方面:“典范”就是排除不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范;“白话文”就是排除文言文;“现代白话文”就是排除“五四”运动以前的早期白话文;“著作”就是指普通话的书面形式,它建立在口语基础上,但又不等于一般的口语,而是经过加工、提炼的语言。
(红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