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离婚后又诉求补偿费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
去年10月,杭州的杨某与妻子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他帮妻子的户口从开化县迁到杭州后,双方就办理离婚手续,并由徐某补偿他15000元。协议签订后,杨某就将其妻子的户口迁到了杭州,但徐某没有兑现那15000元的补偿。此后,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双方共同的财产及其他有关事项作了处理。离婚时,徐某也没有再提起那15000元补偿的事。 之后,
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履行协议中的约定,支付15000元补偿。杨某认为,他与徐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他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在离婚前把徐某的户口迁到了杭州,因此,徐某也应当履行该协议的义务。但徐某说,她与杨某结婚已经10多年了,在签订协议前,她多次向杨某提出要求申报户口,直到其同意搬出家门并补偿15000元的前提下,杨某才同意帮其迁户口。徐某认为,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按政策规定丈夫将妻子的户口迁入本户是丈夫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没有理由要求其支付这笔钱款。
法官说法: 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对婚姻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同年12月13日,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杨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自愿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有关事项依法作出了处理。现在杨某以双方于离婚前签订的该协议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补偿款15000元,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对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向法院另行起诉,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法院再行起诉。从当事人角度讲,不得再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