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就是俗话说的“借腹生子”。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据了解,日前开始在一些网站上“明码标价”。值得关注的是,“代孕”广告上互联网,说明其正在从个别事件,逐渐朝着一种“现象”演化,这迫使我们不得不探究其成因。
找人“代孕”的女人 “代孕”无论如何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但对于那些“急需者”而言,却又是最直接而简单的。不孕的女人们不必遮遮掩掩地到医院专科门诊就诊,不必反反复复地遵照医嘱口服“秘方”……一句话,不必因为怀不上孩子而被晾在大庭广众之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求孕”妇女说,她最终选择了“代孕”,就是因为“比较安全,知道的人不多”。 据统计,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生育方面的困惑,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2%。从这个数字中,我们能够体会出一部分人的渴盼之心,并看到了潜在的巨大“市场”。
找人“代孕”的男人 随着科学的进步,无子之罪不再由女人独自承担。然而,科学的进步并没有增强人类繁衍的能力,相反人类精子的质量却在悄然衰退。目前,男性性功能障碍患者所占的比例保守数字为10%,而因男方生殖疾患导致不孕不育达到半数有余。据最新统计,广东省部分地区男性的不孕不育率已经超过14%。 造成人类精子退化的原因,显然是社会工业化的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加重。在我国不孕不育夫妇占育龄夫妇的比例逐年增加的情形之下,出生缺陷发生率也居高不下。据统计,1960年因为不孕而去咨询的男性只占8%,而如今的比例已高达40%以上。上世纪70年代男女不孕症患者的比例为3:7,到上世纪90年代时这一比例已上升到1:1。 面对自身缺憾,男人们对于“代孕”的看法,比女人要开通和积极,常常是为了“代孕”而要说服自己的另一半。
“代孕”钻了法律的空子 “代孕”有存在的现实基础,然而,如果“代孕”在律法约束之外,引发的后遗症也很难想象。 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术”。但《办法》没有明确表示如果违反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缺少明确细则,因此,在具体执行时经常只是停留在口头“禁止”上,并不能发挥多大作用。 现有的法律法规起不到有效约束的作用,“代孕”的罪恶感便降低了,与之对应的必然是对“代孕”的同情,并衍生出形形色色的“代孕”现象:一些“新贵”女性不想生育,瞄准了“代孕”;一些经济条件较好想要男孩或添二胎的家庭,也瞄准了“代孕”;甚至还出现了这方面的“专业户”……这些现象,显然背离了社会道德规范。
两种声音争论不休 一种是“代孕”违法。持这种意见的律师、学者为数不少。他们认为“代孕”问题会引起法律、道德和社会上的一系列问题,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及纠纷等问题都很严重。如果生育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话,“代孕孕妇”的权益也无法保障,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类似“代孕”的事件也往往以悲剧收场,经常会引发婚外情、家庭纠纷,甚至是恶性案件。 另一种是理解与支持。有专家认为,“代孕”这种方式有存在的合理性,起码“代孕者”和“代孕需求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出现“代孕”现象是因为有一个群体的存在,孩子对于那些不孕家庭是导火索,单纯以生育问题而离婚者不在少数。让和睦的家庭不再分离,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总之,“代孕”不会因纷争而停止,可预见的问题很多,它远比求子之人想象中要复杂得多,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
能否为“代孕”找到出路 “代孕”现象其实并不新鲜,它在西方已经存在了近20年。“代孕”诞生多年,始终没有“名分”,或是取缔,或是支持,法律失语。 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学礼对“代孕”现象分析说:“代孕既然有社会需要,生殖技术又为它提供了可能性,它就会有现实必然性。但是,“代孕”现象确实又提出了许多新的伦理问题,所以要以对个人和社会有利为原则,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规。” 妇产科教授乔杰则认为:“如果将来有一天,我们有了相应的法律,有了良好的市场运作秩序,我们也许会重新允许‘代孕’技术的实施。” 也许,给“代孕”定性的时机尚未成熟,但如何解析它的方程式,该到考虑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