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联运公司职工宋林德问: 1996年11月28日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7月后公司一直未安排我工作,我向法院起诉公司。2000年,慈溪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联运公司不但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从2000年8月1日起停缴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今。请问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宁波市总工会法工部副部长王小骏: 这场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并没有超过。因为,联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2000年的判决,未与宋林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未给他安排工作,未给其支付工资、养老保险、大病统筹等,联运公司对宋林德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至今没有终了。根据《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因此只要联运公司未完全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宋林德就始终享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