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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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的桌面映现爱的内心
劳剑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最近在对抢夺一行人手机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庭审时,采用了“圆桌审理”的形式。《浙江法制报》2月15日报道说,与一般的法庭不同,江干区法院的这个少年审判庭色泽淡黄,使整个法庭显得柔和温馨,特别是,庭里放置的是一张椭圆形的桌子,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及法院为两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都围坐一桌,两名未成年被告人也被允许坐在圆桌旁回答问题。报道还说,当天庭审的气氛也十分平和。审理过程中,大家围坐一桌,采用亲切的谈话式,以说理为主。整个审理就像在开一个“家庭会议”。
    可以肯定,这样有别寻常的设置,显然是为了营造亲切平和的气氛,而且还可以揣测,法院此举,甚至是故意避免法庭庄严肃穆的形象,也使法官不显得“君临天下”般地高高在上。
    也可以想见,在这样“家庭会议”式的审理场合,是可以更有效地感染和教育失足少年的,诚如报道所说,“两名稚气未脱的失足少年在接受审判的同时更像是在上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他们悔恨交加,自愿认罪服法,好好改造。”
    对审判,只要看过电影、电视的,就多多少少了解一些。我国古代的“庭审”场景是,判官高坐案端,两边威风凛凛站立着两排狱卒,犯人被提进来之际,不管有罪无罪,先吃一顿大棒——这叫“杀威棒”,是为了给犯人一个“下马威”。你可以闭上眼睛想像,在这样的场景里,谁还敢据实申辩、据理力争?即使自己是被冤枉的,也只得比窦娥还冤了。如果胆敢“庭争”,更会在被一声“断喝”后,棍棒加身。所以,那时候,谁被捉将去,恐怕只有老老实实交代、服服帖帖认罪这惟一一条“出路”。
    现在当然没有“庭杖”了,但庄严肃穆的气氛还是要营造的。这当然是为了体现审判机关国家机器和专政工具的特点。
    所以,当我们看到法庭里围桌而坐的场景时,确实感到非常新鲜,也让人感到法院的良苦用心。
    这点良苦用心,江干区法院的法官已经说得明明白白,即这是根据最高法院新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做的尝试。“圆桌审理”更侧重于让未成年犯在一次失足后,能真正地悔过,从而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
    我们知道,这次最高审判机关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突出这一原则,显然是充分考虑到了这样两点,一是未成年人还未真正踏上人生的旅途,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更需要得到社会的扶持和帮助;二是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还未完善,身心特点是更易于冲动,且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未定型,可塑性非常强。因此,对未成年人确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处理原则,确实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也因此,有学者甚至提出,由于生理、心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范畴”。
    当然,江干区法院这次“圆桌审理”,主要还是形式上的创新,然而可以想见,最后实质性的宣判,也一定会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如果我们再放宽视野,把这次“圆桌审理”放置到历史的坐标中,就更可以发现这一全新的设置所彰显的意义: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我国第一次设立少年法庭,到199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少年法庭作出明文规定,再到2006年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少年法庭的设置进行改进,第一次采用“圆桌审理”的审判方式,一次次的创新,都可以让我们明显地感受到司法人性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司法关爱的进步脚印。
    是的,圆的桌面映现的是爱的内心;是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和社会环境,是法治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