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对签”保单引出赔付纠纷
江水 亦然

  ■维权原因:因两个员工在保单上“对签”了姓名,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12万元死亡保险金,老板孙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维权经过:在官司进行过程中,死者家属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将保险金作为死者遗产处理。
    ■维权结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某保险金12 万元;驳回第三人的请求。
    
  为员工买保险受益者为老板
    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轻单位风险。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险种为如意卡E团体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次日,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被保险人为其雇佣的驾驶员王某等6人;每人的份数为2份;受益人为孙老板;保险期间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24时。保险合同同时明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
    
    员工“对签”生事老板理赔受阻
    2005年5月6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孙老板与王某家属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公司理赔。镇江人保公司在5月下旬接到投保人孙老板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镇江人保公司,对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接到投诉后,镇江人保公司非常重视,便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清单上的签名果然与王某笔迹不符。
    为此,对于孙老板的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镇江人保公司以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由,给予了拒绝。
    孙某此时是一头雾水,立即找来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其余几位驾驶员询问详情。据一姓孙的驾驶员称:当时他与王某互签了名字,驾驶员对受益人为孙老板一事,当时都是知情的,王某也是同意的。
    于是,又有了一次笔迹鉴定。不出所料,鉴定结果表明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王某签名系驾驶员孙某所写。
    王某家属在得知王某投保清单上王某的签名不是王某本人所签的情况后,以孙老板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继承人继承等为由,也要求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这让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两难境地,对双方的请求一直未予理赔。
    
    法院一槌定音权益归属确定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孙老板感到非常气愤,便于2005年8月23日来到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纸诉讼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月1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在得知该情况后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这个官司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孙老板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镇江人保公司认可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并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但鉴于在指定受益人的文件上王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且对王某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争议较大,故未予赔付。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虽然事后发现王某是与他人对签,但不能否认当时王某是同意的。投保当日,保险业务员告诉大家老板为他们投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板本人,大家都表示同意。公安局的鉴定同时印证了驾驶员孙某关于相互签名的说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5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
    王某的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孙老板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人身保险合同中原告孙老板作为投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得到了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其指定有效。原告孙老板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镇江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三人认为指定原告孙老板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缺乏事实依据,其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提醒: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条款
  至此,该保险合同的理赔之争,以一审法院判决受益权归属孙老板而暂告一段落。该案给保险界、运输企业老
    板都会是个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史聚兴指出,《保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针对本案,史秘书长说,老板为员工保险,本没有法定保险利益,老板要成为受益人,必须要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认可。分析本案,被保险人对老板为受益人的相关书面认可材料不明确,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在把关上都存在问题,这是导致纠纷的关键。这个案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都有警示作用。
    笔者曾走访了几家运输公司,公司老板告知笔者,他们在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了与孙老板同样的险种,受益人同为老板,投保交费清单上所有签字全是自己一人所签。孙老板的遭遇令他们震惊:“如果真是这样,我们的合同不都是无效合同吗?”
    是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这样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人人都有孙老板这样的运气,许多人是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权益。所以老百姓在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说明,以免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不理解或理解歧义而发生理赔不能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