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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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醉误卧妇女床女子害怕被疑不守妇道自缢官员比照强奸未遂将“肇事者”流放——
推审案沿袭千载1997年寿终正寝
  男子醉卧妇女床畏舆论女子自缢
  清嘉庆年间,金瑶与程氏的父亲周富平时互有往来,金瑶经常在周富房间内坐歇。有一天,金瑶因酒醉口渴到周富家讨水喝,恰逢周富家里人外出。
  金瑶像往常一样直接到周富的房间,但周富与其女儿程氏已经调换了房间,金瑶就这样误入了程氏的房间。进入房间后,金瑶感觉头昏脑涨,遂上床躺卧。等到周富回家,发现金瑶躺在床上昏睡,随即找人将金瑶背回去。程氏回家得知这一事情之后,担心别人怀疑其不守妇道,感到羞愤不已,自缢身亡。
  
  案件经两次审理
  莽男子被杖八十
  最初审理该案的官员将此案定性为“出语亵狎致妇女轻生”,并比照强奸未遂导致妇女羞愤自尽的处罚减一等对金瑶进行处罚,即判决对金瑶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后经上级官员审理,认为金瑶并不知道其所进入的房间为程氏的房间,属于误入;金瑶在酒醉不清醒的状态下只是在床上躺卧,并没有秽语亵狎,而且当时程氏并未在家。所以对金瑶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改判为杖八十。
  
  大清律例VS今日法律
  适用类推定罪强奸未遂
  法无规定不得比照判决
  如果用我国现行刑法审理金瑶误入程氏房内躺卧,致使程氏羞愤自缢身亡一案,首先不能适用类推制度。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适用比照类推审理案件的制度在我国实行了很长时间,从春秋时就有,就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制度。类推制度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对这一行为可以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情形进行定罪量刑的制度。
  1997年刑法修订后已经将这一制度予以废止,即现行刑法规定不再适用类推制度审理刑事案件。
  
  大清律例杖刑属于从轻
  今日法律肉刑早被取消
  由于肉刑(也称身体刑)是封建刑罚的报复和恐吓思想的反映,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制度也没有肉刑的规定,所以对金瑶也不能判处杖刑之类的肉刑。
  
  大清律例后果重罪难逃今日法律肇事者被释放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应该宣判金瑶无罪,这一判决结果应该是毫无争议的。
  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误入他人房间致使他人自杀死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金瑶误入房间躺卧的行为虽然引发了程氏自缢身亡的结果,但金瑶误入房间躺卧的行为与程氏自杀死亡的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危害性。因此,如在今天,程氏的死只能被叹无知,而金瑶也能免受皮肉之苦。(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