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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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大刀开了刃
南京“雪中彩影”诉上海“雪中彩影”不正当竞争案纪实
苏法民 佳木

  独树一帜
  婚纱摄影
  南京“雪中彩影”卓越非凡

  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清新、唯美、隽永的拍摄风格在业界独树一帜。自1993年以来,作为最早进入南京的台资影楼,雪中彩影不仅延续了自身一贯的浪漫格调,还增添了时尚、品味的新流行元素。现在的南京“雪中彩影”经营面积已达4000多平方米,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同业中有口皆碑。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台商俞金来独资经营的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2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其经营范围是摄影、冲印、礼服、礼车出租,以及美容、美发及相关配套服务。1996年11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摄影,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止。

  异军突起
  上海“雪中彩影”
  凸现六朝古都

  可是在2004年8月份,南京江宁区东新南路242号,冒出了一家名叫“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的影楼。由于两家影楼店名相似,不少客户拿着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订单来新街口的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要求拍照。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觉得江宁店此举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于8月26日向南京市工商行政局商标监督管理处递交投诉信,希望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此事,注销“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字号。
  与此同时,南京雪中彩影开始着手调查“上海雪中彩影”的底细,准备走诉讼的道路。
  据南京雪中彩影提供的上海工商部门资料显示,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公司是2004年7月20日,在上海宝山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到2014年7月19日,并且注明该企业没有分支机构,然而时隔10天,该公司就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宁分局注册登记了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真假李逵
  沪宁“雪中彩影”对簿公堂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将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江宁分公司告至法院,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认为,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江宁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也给原告的社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对“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使用“雪中彩影”名称给原告带来的恶劣影响;3、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雪中彩影”名称的使用,变更名称字号。
  另外,南京中级法院法院准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并根据两被告要求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辩称,原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不应当准许,原告应当另案起诉。两被告的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产生,系合法经营和规范使用,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的“雪中彩影”商标和企业字号不具有显著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上海“雪中彩影”构成侵权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作了明确规定,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种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构成要件: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突出使用;其结果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虽然包含与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注册商标“雪中彩影”相同的文字,但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在其企业门头牌匾、摄影定单、门市收银单和广告宣传单中均规范使用了其企业名称,“雪中彩影”字号在字体、大小上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相同,且与注册商标“雪中彩影”字体相区别,不构成突出使用。
  但是,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将与“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争取消费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本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雪中彩影”商标注册在先,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登记的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后,判定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既要看其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也要看两被告实施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从本案分析:首先,两被告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来源及主体产生混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经过长达十余年的苦心经营,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雪中彩影”商标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及其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之间,已经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登记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南京地区设立分公司开展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产生混淆。
  其次,两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登记于1993年,经营婚纱摄影长达十余年,“雪中彩影”商标注册于1996年,其字号与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更增强了该商业标记的显著性,在南京市同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两被告在南京从事相同营业,应当知道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及其“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存在。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在成立后十天即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开展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并在其宣传单中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上海雪中彩影”,具有明显地攀附“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
  综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竞争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由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该院根据两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原告的知名度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因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商业信誉已受到损害,其提出的赔礼道歉要求,该院不予支持。
  南京中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南京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发布“启示”(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对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驳回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因其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遂生效,本案最终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