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路限速与歪嘴和尚
陈有西

  去伊犁经办一个投资法律项目,从乌鲁木齐到伊宁700多公里中,大多数是高速公路,路面极好,车又少,信马由缰,有的车开到180码,让人深感新疆的投资环境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不足。但过了赛里木湖,通哈萨克斯坦的312国道100来公里中,碰到了10多批路面测速的警察,拦着好多车辆在罚款。我们的车也被拦住一次,被告知是时速75公里,而此路段限速60公里,超了,要罚200元。晚上就餐,同当地一位领导说起,赞扬了交警的尽职,同时也谈到有没有利益驱动的问题。这位领导坦诚地说:有。因为经费困难,交警有罚款指标,以补不足。去年,我去苏北盐城,路上也被拐弯处设伏的交警这样处理过一次。其目的是罚款而不是管好路面,因为其设伏拦车的地点,只会增加拥堵和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罚款力度和标准都加大了。违章变成了违法。现代科技发展后,公路摄像证据普遍使用,罚款的严密性和频率大大提高了。罚款收入大大增加,但事故并没有压下来。交通执法有一个怪现象,就是越相对落后的地方交警执法越“严”。文明开放的地方,交通管理井然有序,但人们感到行车很宽松自由,绝没有一批批路面拦车罚款的。这里有一个执法目的和执法效果的问题。
  我在给行政执法机关讲解《行政处罚法》时,说过火车站大妈卫生执法的例子。她们见到有人要丢烟蒂、要吐痰的时候,会稍稍跟在后面,绝不会去提前提醒制止。因为这5元罚款,是他们工资的来源。因此,他们执法的目的是多罚款,要多罚款的前提是,违法的人越多越好。这就同设立处罚权的目的背道而驰了。实际上,有的俨然穿着制服的执法者,就是大妈的档次。不但交警执法会有这种现象,抓赌、抓黄、甚至抓毒,这样的现象都存在。处女卖淫的冤案会产生、警察会同美容店勾结敲诈嫖客……原因都是一个“钱”字。
  所有的法律,都不可能穷尽细节,都会给具体的执法者留下空间。执法者可以善意地执行,也可以恶意地理解和实施。比如说限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不得超过120码,应该说只要低于此速度的都不算违法,但有的路经常修,限速80、60的都有。执法部门不去追究公路公司的违约责任,公益诉讼的官司法院又不支持,反而经常罚司机。有的省道、国道修好,路面是单向三车道,完全可以达到80码100码通行,为了多罚款限速40,故意让大家去违章进行大面积罚款。
  执法机关是正统力量,是被国家赋予维护社会公平的。如果这支力量出问题,社会的价值观就会出问题,社会的安定就会出问题。我多次写过“善意地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文章,这是对“严格执法”的一种补充。因为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正经和尚可以修成正果,歪嘴和尚可以把好经念歪。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无法取消的。这要靠具体执法的人的道德修养和执法涵养去弥补。交警如此,工商、税务、环保、土地等执法机关,又何尝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