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者,住手!
公安部:暴力袭警事件频发 公安部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据透露,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到暴力阻碍,它的社会危害性正在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专家建议:增设袭警罪 针对近来屡屡发生的袭警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说,当前,在警察队伍中,由于教育训练水平不够,执法业务水平有限,装备手段落后,加上腐朽思想的影响和敌对势力的腐蚀,警察执法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的现象。对于这些警察违法违纪行为,人民群众都有责任进行监督,努力做到发现一起、检举一起、处理一起。国家和法律已经为人民的监督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王世洲认为,从整体上看,我国警察的权力不是过大的问题,而是不明确的问题,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只能依法进行。社会各界应当树立尊重警察、保护警察与监督警察这3种观念。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国家权威;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自己;监督警察就是监督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 据他介绍,各国在保护警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及澳门地区,虽然在刑法中规定有妨碍公务罪,但是都没有对袭警行为作出单独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如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王世洲说,目前我国增设袭警罪可以通过4种途径: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
袭警罪名会被滥用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杨忠民表示,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刑法中已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打击“袭警”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必要增设袭警罪。事实上,某种犯罪行为虽然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少见,比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就是如此。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罪名。杨忠民说,对于警察权的扩张和滥用,当然要时时提防。任何一个罪名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不仅仅是袭警罪。为了防止滥用,可以在实体上对袭警罪的犯罪构成予以明确、具体的限定,比如,对于何为“暴力侵袭”,要作出严格的解释;还可以在程序上将这一犯罪划归检察机关管辖;在证据的要求上更为严格……,总之,完全可以将滥用的危险降至最低。(何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