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富翁过世恶女婿买通邻里赶走少爷霸占家财知县指使江洋大盗诈出真相——
在清代三人作证口径一致即可定案
法晚

  古案回眸
  富翁过世女婿霸占家财
  买通邻里赶走小少爷
  清朝雍正年间,在河南省某县有户有钱人家,户主是位老翁,年事已高,却一直膝下无子,只好让女婿来主持家务,所有财产也交给他管理。
  那个女婿以嗣子自居,一副当家作主的模样。后来老翁的侍婢怀孕,生了一个儿子。老翁怜惜儿子还小,担心女婿欺负幼子,迟迟不敢立遗嘱。
  本打算等儿子长大以后再分家产,岂料天不遂人愿,老翁得了暴病突然死亡。这个女婿企图独占家产,立即赶走了老翁的侍婢和儿子,用钱收买了亲戚朋友以及左邻右舍,谎称老翁没有儿子。虽然老翁的侍婢带着儿子多次到官府击鼓鸣冤,却一直没有结果。

  母子街头乞讨遇知县
  邵公怜悯越权审案
  侍婢知道自己力不能敌,心怀愤恨却没有办法,生活没有着落,也只有在其他郡县乞讨为生,慢慢地儿子也长大了。看到自己和儿子的这般状况,侍婢常常忍不住失声痛哭,惹得路人纷纷观看。一日,二人行乞到清苑县,正碰上清苑县知县邵公乘轿出行。
  侍婢哭着来到轿前诉说冤情,邵公仔细问了情况,觉得这个女人确有冤屈,于是让她到衙门去投状子。因为不归自己管辖,邵公请示了总督李公,最终决定越权受理。

  知县指使江洋大盗诈女婿
  做贼心虚堂上承认龌龊事
  邵公提审了狱中的一个江洋大盗,要他指称富翁为他窝藏过赃物并如此这般嘱咐了一下,随后他派捕快速捕来老翁的女婿,亲自在大堂讯问。老翁的女婿大叫冤屈。
  那个盗贼愤恨地说道:“你父亲能荣华富贵,全都依赖我们。你家有几间房,窗户朝哪开,我都一清二楚。现在你独享家业,难道让我们白白被关在监狱中吗?”
  这个女婿十分害怕,赶紧辩解:“老头生前做了什么事情,我并不清楚,我只是个女婿,不是他儿子,他的儿子不孝顺,一直在外流浪,我不过替他们家管理家产而已。”
  邵公心中暗喜,问道:“如果老翁真有儿子,你能认出来吗?”老翁的女婿点点头。
  邵公遂令老翁的侍婢和儿子上堂质证,女婿立即承认其中男子是老翁的儿子。邵公笑着说:“既然儿子不是假的,那你就将家产全部还给他吧。”这个贪婪的女婿这才明白上了当,却也只好俯首认罪。

  今日判决
  遗产子女都有份
  事情如果发生在今天,结果就会不同。老翁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不光有儿子的份,女儿与女婿都有份。当然,如果老翁留有遗嘱,那就应遂老翁的意,他爱给谁给谁。

  大清律例VS今日法律
  三人作证断真假谁主张谁举证
  判定儿子的真假是本案的关键。这个问题之所以有难度,是因为清代的科学技术还不发达,调查取证的手段也很有限。放到现在,我们完全可以通过DNA检验解决这个问题。古代虽然有过滴血认亲的案例,但现在看,这种方式并不科学。
  解决这个问题的另一条途径就是法院主动收集证据。虽然现代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存在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慑于老翁女婿的淫威,侍婢在取证方面确实存在客观障碍,因此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取证方面,清代采用的是“众证定罪”,三名证人作证并口径一致,即可判定真伪。在本案中,老翁的女婿就是钻了这个空子,买通了所有证人。

  大清律例VS今日法律
  重实体知县晋升非法取证法官担责
  邵公取证的方式超越了法官职权,其非法取证,放在今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介草民突然被缉拿到官府,被扣上窝藏赃物的帽子,胆战心惊地听知县讯问,绕来绕去,原来是为遗产的事。这个案件实质上是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一个反映。
  在今天,依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是绝对不能被采纳的。最高院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邵公随意逮捕老翁的女婿,采取欺骗手段诈取真言,当然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如此取证,邵公在当年因此被擢升通州牧,但如果在今天,他即使不被降职,也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