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里鲁提辖三拳打死镇关西救助弱小百姓的故事,通过小说以及电视剧的演绎,让所有的读者、观众感到大快人心。特别是受人欺负又没有地方伸张正义的百姓,绝对认为他打得天经地义。鲁提辖不但不是罪犯,还是代代受人传颂的英雄好汉。但是,在今天的法律秩序层面,他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就是戏文的价值观同真实的法律价值观的区别。“民心”并不能完全等同为“法律”。《好汉歌》中张扬的有些价值观,是法治社会不能容许的。 备受关注的长沙“被抢劫的哥撞死劫匪案”,8月30日上午,在一审宣判5个多月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3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宣判结果出来后,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也有批评法院胡判的。他们觉得,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司机是正当防卫,如果放任劫匪逃跑,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 在我省,发生过台州路桥店主杀死两歹徒被法院判决无罪案,发生过嘉兴桐乡出租车司机逃跑中压死劫匪案。一个因正当防卫而无罪,一个因紧急避险而免责。湖南这个司机为什么就要被判刑呢?这就涉及到法律性质和法律界限问题。法律的取向是:既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健康权利不被侵犯,又要防止超出法律秩序之外的民间“私下解决”、“自我解决”权利的扩大。因为这样做就会导致无限度的“冤冤相报”,“以暴易暴”,社会秩序就会乱套。 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要符合法律对此规定的条件,一些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等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公民不能因为遭到不法侵害就能无限度地、不择手段地进行反侵害。 路桥案和长沙案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正在实施”和“实施之后”。针对正在实施的犯罪的反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最多构成“防卫过当”。对方侵害行为实施之后再找到抢劫嫌犯并把他撞死,就构成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只能在“被害人过错”和“行为主观上事出有因”来考虑量刑减轻问题,对定罪并没有影响。著名刑法学者、律师邱兴隆是精通这些法理原则的。所以他为被告人辩护的理由,是被抢财物还在嫌犯手中,嫌犯逃跑中还挥着刀,所以还属犯罪实施阶段。法院则认为,抢劫已经结束,嫌犯在逃跑中,不可能对坐在车里的司机构成人身伤害,司机再找到嫌犯把他撞死,是故意伤害行为,考虑量刑情节,本应判10年以上,现在考虑劫匪侵害在前,司机有自首情节,便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只判3年半。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浓厚的“报应”观和“以暴易暴”观,武侠小说一直来受到中国民间的推崇,因此现代的一些法律秩序的观念,有时反而是不被人接受的。现在一些文艺作品,像电影《英雄》、《功夫》、《第一滴血》,还有一些武侠电视剧,宣扬的实际上是一种“自我解决、不要秩序”的行为。我们只能将其当作一种娱乐价值观,千万不能作为现实行为中的楷模。武松杀潘金莲是明显的杀人犯罪、孙二娘开人肉馒头店是情节极为恶劣的犯罪,看着解恨可以,千万不要把这些当成现实中解决问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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