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59位遗体捐献者将遗体无偿捐献给医疗事业的庄严承诺。 另一边,是各大医学院校里教学解剖尸体供应缺乏,以致一个班40多人对着一具尸体进行局部操作。 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有人要捐献遗体捐不出去,相关单位确实需要大量遗体,却不敢贸然接收。虽然目前上海、山东等地都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国内还没有形成关于遗体捐献的统一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遗体捐献的推广。 7月21日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西街25号普照诊所里,挤着很多前来看病的人。身着蓝白相间细条纹衬衫的张普照正在给一名患者号脉。这位66岁的老人退休前曾是呼市第三医院中医副主任医师,现在两鬓虽已斑白,但精神依然矍铄。 在呼和浩特,张普照老人是个名人:内蒙古志愿遗体捐献第一人。在他的感召下,内蒙古已经有58人报名参加遗体捐献,包括他在内已经有59人。 “我们都是自愿无偿向社会捐赠遗体,实际人数应该比这还要多。这么多年的努力没有白费,家人和志愿者们的支持就是我最大的动力。”张普照欣慰地说。 现在,张普照老人所有的已经不仅仅是欣慰,而是十足的信心和希望,因为呼市人大已经将《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条例(草案)》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国内缺失相关法律法规 在张普照家里,有一份59名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名单。他们当中最大的81岁,最小的21岁。他们当中有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有大学教师、律师、修女,有参加过辽沈战役的老英雄,还有下岗在家待业的百姓;有夫妻全都登记报名的,也有一家三口全家报名参加的。在遗体捐献志愿表的后面,有的甚至附上了亲笔遗嘱。张普照老人说,这些遗体捐献志愿表都是复印件,原件已经送到呼市红十字会存档。 据了解,遗体主要有器官移植、病理解剖、教学解剖三个用途。目前我国每年需要肾移植的患者有30多万人,每年只有300多名患者能幸运地进行移植手术;全国有500万盲人在忍受黑暗的煎熬,因缺少供体,每年仅1000 多人能接受眼角膜移植,重见光明。 遗体捐献的意义是毋庸质疑的,它不仅可以让人恢复健康,甚至可以让患者获得第二次生命。“遗体捐献不仅有利于医学事业,同时也对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等有深刻影响。”张普照这样定位遗体捐献事业的意义。 可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张普照的遗体捐献路走得并不顺畅,“我们早就向社会承诺无偿捐献。但即使这样,我们的遗体也没有单位敢接收,手捧‘礼物'不知道送给谁”。 “因为供体的缺乏,内蒙古医院做器官移植手术也是困难重重,这也是内蒙古地区各大医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内蒙古医院医务处的赵处长表示,“目前供体来源问题是内蒙古医疗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遗体捐献,国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的法律也是空白。因为无法可依,为避免纠纷,即使有人愿意捐献遗体,医院大多还是不敢贸然接收。” 遗体捐献走上立法程序 呼市地区的热心捐献人一直在为遗体捐献的事奔走呼吁,此事目前已经得到了人大、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 呼市红十字会业务科李科长说:“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出台了遗体捐献的地方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毕竟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这一工作走在了后面。但是,相关部门近年来已经认识到了遗体捐献工作的重要性和为遗体捐献立法的必要性。” 在呼市十一届人大会议上,有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条例》的提案。2003年10月27日呼市专门召开了“呼市地区遗体捐献工作座谈会”,另外呼市红十字会起草了《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报送呼市人大和呼市法制办相关部门,《条例》已经得到了人大批准,列入五年规划。 呼市红十字会副会长鲁剑钧表示,遗体捐献不单单是哪个部门的一项工作,它需要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还要考虑可行性等因素。他相信,在政府、人大及各部门协作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这部法规会适时出台,呼市的遗体捐献将很快走上有法可依的道路。 捐献者的期待 得到了《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条例》被列入五年规划的消息,张普照觉得离希望的实现近了很多,但他依然无法完全放下心来,捐献者们还有着许许多多的担忧。 张普照说,在北京、上海等地,遗体捐献者的公证是免费的,有的地方政府拨地建纪念林,供骨灰育树造林,实行树葬。 “《条例》没有出来,在我这儿登记的人数在不断地增加,但也有人退出了。只有《条例》出台后,我们的心才能放下。另外,5年的时间,有多少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会因为没有合适的供体而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对教学研究又有多少影响,这些都是无法估量的。” 链接 遗体捐献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捐献人在自然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器官和组织捐献是一种极为慈善的行为,一个人捐献的器官和组织能够帮助30至40个需要进行不同类型移植的病人。死者的生命将在那些重获健康的人的身上得到延续。 国内各地遗体捐献立法一览 上海 2001年3月1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山东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在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继上海之后第二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遗体接收单位将由省卫生厅审核公布。 武汉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遗体捐献将遵循本人自愿和无偿的原则进行。武汉市市民(常住人口)、没有国家法定甲、乙类传染病的志愿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捐献人去世后,其遗体将全部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和角膜移植;严禁买卖捐献的遗体。 此外,北京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广州2001年1月出台《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办法》不是法规,所以在很多方面受限,不得不采取相对繁琐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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