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立法是否也要关注“女扰男”
[核心提示]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一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法律也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然而,性骚扰是一个有关两性的法律问题,既有“男扰女”,也有“女扰男”,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否也应该做到公平对待?本期《看法》就请我们的嘉宾来谈谈不同的看法。
观点碰撞 正方嘉宾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光春 石峰 反方嘉宾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韵燕 俞臻娜 正方观点 胡光春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男性所受的性骚扰在日益增多。我们认为应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使男人也可以对性骚扰说“不”。 首先,成年男性所受的性骚扰现象日益突出。随着女性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走上领导岗位,成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此时,男性受到女性的性骚扰就有其存在的基础和土壤,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职场中,男性受到女性性骚扰的事也常有发生。对于男性受到的性骚扰现象,目前没有法律条文进行禁止和约束,如果这种现象不进行扼制,则有失法律的公正、公平,因此,对男性所受的性骚扰也应纳入法律范畴。 其次,对未成年男性所受的性骚扰,相关法律也存在真空地带。虽对儿童的猥亵应予判刑写入《刑法》第237条,但对男性儿童除猥亵以外其他性骚扰怎么禁止?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又如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孩猥亵如何处理?同样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据调查,这个年龄段的人因为阅历浅、性格易冲动、涉世不深,最易成为性骚扰的对象。因此,用法律形式约束和禁止对未成年男性的性骚扰,保护未成年男性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美国联邦法院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没有明确的主体和受体,适用不同性别,适用于任何情况,这是大势所趋。因此,立法者也应将对男性的性骚扰列入法律禁止的范围,使男人也可以对性骚扰说“不”,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石峰 要讨论男性是否也会受到性骚扰,以及男性受到性骚扰是否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性骚扰”的法律概念。 关于性骚扰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现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是“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他损害了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在国外,法院在判定性骚扰行为时,也是以此为标准的。今年2月17日,美国有一名罗马天主教前神父被判性骚扰男童罪名成立。由此可见,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明确男性可以成为性骚扰的对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虽然准备将性骚扰的立法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由此将性骚扰的对象限定为女性,但司法实践中却已经出现了将男性确定为性骚扰对象并加以法律保护的案例。2004年9月13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同性性骚扰案,原、被告双方均为男性,被告在原告为其开车期间,多次对其强行拥抱、接吻,并打性骚扰电话,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受到性骚扰的男性也是给予了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我认为,参考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内的司法实践,男性也会成为性骚扰的对象,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观点 章韵燕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禁止性骚扰首次写入其中,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应该说这是一件众望所归的事情。但由于该部法律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以顾名思义,禁止的只是“男扰女”,而不包括“女扰男”。这惹得众多男士大为不满,觉得性骚扰并非是女士专有的,自己有时候也会被女性性骚扰,况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法律同样也应该保护男性。 事实上男性发出这样的呼吁,似乎过于矫情了点,因为男性是作为社会的强者,在性骚扰问题上,根本无须用法律来保护。首先,女性被性骚扰的几率比男性高。哪天要是听到有位男性被性骚扰了,我们更多的则是诧异。 其次,女性在性骚扰事件中一直处于被动,很多女性遭遇到性骚扰都只能采取沉默而得不到其它救济,这与女性的弱势地位有关,中国的封建劣根性使得女性把贞洁视为生命,觉得把自己遭受性骚扰的事情说出去,对自己的名声不好,正因为如此,女性受到的伤害也远远大于男性。在这样的一种现状下,就产生了需要制定法律来保护女性的社会需求。而男性则不同,中国是一个男性主导的社会,在性骚扰中,主动性、攻击性、征服欲往往都是男性发动的,男性被女性骚扰的可能性,是少之又少。而且男性作为社会强者一方,面对女性“难得”的性骚扰时,他完全有能力说“不”,去拒绝,去反抗。对于性骚扰产生的心理压力,男性比女性要小得多。更甚者,有些人或许还并不愿意拒绝这样的性骚扰,是折磨还是享受可能还要视人而定。如此可见,男性的社会现状决定了无需再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 法律是基于社会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希望广大男性能够关爱女性,而不要矫情于“法律对于男人的不公平”。 俞臻娜 首先,我国的《立法法》中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我们都知道,社会的实际情况是,受到性骚扰侵害的绝大多数为女性,不立法不足以保护她们远离性骚扰,不立法不足以保障女性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男性受到的性骚扰毕竟是少数,至少到现在,还没有多少人关注这个问题,如果针对男性也作出同样的立法完全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其次,对男性也作出同样的立法并不能体现所谓的“公平”。我们可以借鉴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开篇就声明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通篇规定的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消费者在和经营者的关系当中属于“弱者”,只有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在性骚扰这一男性和女性的关系中,女性应该是弱者,如果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男性也予以同样的立法保护,表面上看似公平,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公平。 再次,法律是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救济途径,救济成本也比较高、条件也比较苛刻。 因此,性骚扰的立法理应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把男性排除在立法保护之外是非常切合实际的。 编者的话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这个口号是新中国成立后告别封建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口号。“男女都一样”反对的是性别歧视,追求的是两性平等。那么,两性的平等该如何来保障呢?归根结底是要用法律来保障,因为法律彰显的是平等。但是,即将写入禁止性骚扰条款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又该如何平衡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这个问题呢? 有专家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不提对男性权益的“保障”,但是完全有必要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以表明法律对性骚扰的反对态度并不局限于受害人是女性的情形。而且这样的立法也是完全可行的,在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这样的条款,比如该法第37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卖淫、嫖娼”,这里的“禁止卖淫”,显然就是对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明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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