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降低了?
俞洲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一名14岁少女在校内被同学强奸,由于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生活新报》6月5日)。
    根据现行法律,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就个案来看,公安机关的做法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然而由于作案者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理,受害少女陷入了“有冤无处申”的凄苦境地。看到纯真活泼的少女遭此变故而被迫辍学,远走他乡,人生之路增添诸多坎坷的悲惨遭遇,在同情和关切之余,难道不该引发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反思吗?在青少年生理发育呈现明显早熟化趋势的今天,仍把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还合理吗?
    应该看到,由于社会、家庭、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偏差,以及色情、暴力等不良文化信息的诱导,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呈现激增态势,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每当警方依据法律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往往引发人们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质疑。
    刑事责任年龄,本应根据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成长特点确定。1977年,在立法中将14周岁列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说符合当时的国情。然而28年后的今天,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更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更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海外的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也十分普遍。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各州都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并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这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和启示。
    另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激增问题,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从许多案例分析,参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已具有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如果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保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不但引起群众不满,而且会诱发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于那些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也无异于是一种纵容,不利于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成长道路。
    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当然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但是,我们也不应因过于迷信“爱的教育”是万能的,而放弃必要的惩罚教育。从某种程度上,必要的法律制裁胜过一万次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警示青少年从小明白,每个人都应当为其自身行为负责,进而强化对自己的有效约束。当然,这种强制性矫正应该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并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