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官“热心”帮朋友打官司,目的是为索要好处费。得不到现金,他居然让朋友打借条,多次索要无果后,竟然把朋友告上法庭,讨要本不存在的借款。到他交代罪行时,5万元的好处费经过多年的“滚雪球”,已变成127万元……贪婪法官凭假借条诉求“好处费”李占锋
起贪欲,促人诉讼 1991年10月的一天晚上,河南新乡市中级法院经济庭法官张其江辗转难眠,因为他这天下午遇见了梁卫保,原来在柴油机厂时的同事。梁卫保1987年停薪留职,办起了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主要生产石油添加剂。 对于梁卫保,张其江心中有着一种说不出的滋味。表面上自己的地位比梁高,可是却没有他的日子过得好,自己一年的收入还不如他一个月的收入! 张其江想起了梁卫保对他说的事。 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生产石油添加剂的原材料粉剂磺化沥青需要进口,价格昂贵,生产成本过高。梁卫保敏锐地意识到,如果自己能在国内生产这种产品,每吨的利润会高达2000余元。因此,他四处打听这种产品的研发技术。后经人介绍,梁卫保认识了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化工研究所的领导,对方声称已拥有生产粉剂磺化沥青的技术。经过协商,1991年4月30日,梁卫保和新乡化工研究所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联合生产粉剂磺化沥青。 梁卫保看好市场行情,把所有的流动资金都投入了生产,等着巨额回报。可是,半年过去了,生产出来的产品始终不达标,梁卫保一下子赔进去100多万。他认为产品不达标,主要是技术不合格造成的,按合同,科研所理应赔偿。为此,双方对责任问题纠缠不清,火药味越来越浓。 张其江认为,梁卫保一定能打赢官司。 于是,一个念头突然闪现:既然梁卫保能打赢官司,为何不顺水推舟做个人情,再捞上一笔好处费呢?张其江不顾已是深夜,兴奋地拨通了梁卫保的电话。 “卫保,你明天把材料整理一下。写好诉状,准备起诉研究所。我帮你打官司,保你能赢!”张其江激动得有些语无伦次。 梁卫保非常感动,他一再表示感谢。第二天,他按照张其江的吩咐,整理好材料,把诉状和1万元诉讼费交上了。交上这些后,张其江告诉他,为了确保官司胜诉,还需要5万元的“活动经费”。 梁卫保答应等打完官司,领到赔偿款后,再给钱。张其江同意了。 设圈套,逼打借条 1992年5月6日,梁卫保向新乡市中级法院起诉科研所,索赔127万元经济损失。第三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化工科研所赔偿71.7万元的经济损失费。 官司赢了,但是梁卫保觉得赔偿款和自己的要求相差太远了!他不甘心兑现5万元的“好处费”。 梁卫保觉得窝囊,张其江也很不痛快。 为得到5万元回报,起初,张其江对梁的事尽心竭力。一审判决后,张多次找梁卫保讨要5万元钱,都没有到手,张觉得梁太不够“义气”。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并不顺利。张其江警告梁卫保,要么及时给现金,要么打借条,否则,对案子的执行他将不再过问。 1997年11月的一天,梁卫保让实验厂的会计按照张其江的要求写借条。当天下午,张其江来到会计田某家,让田某把债权人写成他妻子的名字。同时,他还私自加上利息,并把借款日期写成1995年2月2日。按照日期计算利息,写好借条时,梁卫保已经欠了张其江好几万元的利息。 一段时间后,张其江又要求梁卫保把债权人改为自己的朋友石晶。按照吩咐,会计又重新给张其江写了借条。这次,张其江故意没有把原先写的那张借条带过去,会计只好在第二张借条上注明“原借条收回后,此借条生效”。但张拿到借条后,就将此注明撕掉了。 此时,张其江手里已有了两张借条,5万元的“欠款”也变成了10万元。 之后,他又以朋友急需用钱为由,找石晶借了5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把钱还给石晶,同时还给了几千元的利息。他对石晶说,借给朋友的那5万元,朋友并没有还,这是自己的钱。现在,为了稳妥起见,还是打个借条为好。他拿出那张写有石晶名字的借条说,既然已经把钱还给你了,你还是写一张证明,把债权人转移到我妻子的名下吧。不知内情的石晶就按照张的要求写了债权转让的委托书。就这样,10万元的债权人都成了张其江的妻子。 2002年,实验厂诉研究所一案终审判决生效后,法院首先执行了3万元,先给了梁卫保2.5万元。张其江听说后,自己找到执行法官,出具了梁卫保的欠条,要求直接从执行款中取走剩余的5000元。但执行法官征求梁卫保的意见后,没有把钱交给张其江。 巧合的是,实验厂会计田某也摊上了官司需要张其江帮忙。在张的授意下,田某先后为他出具了4份借款证明和一份借款承诺。在这4份证明中,张其江将借款5万元的虚假事实变成借款10万元的虚假事实,同时又增加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内容。在最后一份证明中 ,张其江还让田某写明“以上证明和承诺都是梁卫保委托我们做的”。为了证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及为时效考虑,张还在欠条上注明“收到利息1500元。1998年7月。”等字样。 假欠款,诉上公堂 2002年7月24日,张其江以妻子的名义起诉梁卫保,要求梁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接到法院传票,梁卫保简直不敢相信:一个法官竟然通过法律途径来达到索贿的目的! 开庭审理时,由于梁卫保认为自己不会败诉,又出于想维护曾帮过自己的老同事的形象,就没有向法院讲明张其江索贿的真相,只是极力否认自己向张的妻子借过钱。他指出了许多疑点:借条上的日期是1995年2月2日,而写借条所用的稿纸是1995年3月份印制的;另外,“还款承诺”中实验厂的公章加盖于内容中间,书写的内容压着公章,有作假嫌疑;此外,厂里的账务上没有关于这两笔借款的记录…… 令梁卫保想不到的情况还是发生了。 2003年1月18日,红旗区法院判决梁卫保败诉,要求他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及滞纳金。此时,这三者相加已高达70余万元。 2003年4月15日,张其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1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 2003年5月,梁卫保拿到了研究所50万元的赔偿款。可是,他害怕这些钱被执行走,只得远离家人躲避在外。此时,在高额滞纳金的滚动下,梁卫保欠张其江的“债”已达100余万元! 此后,梁卫保主动找到张其江,答应给他24万元,从此罢手。然而张其江冷酷地拒绝了梁的协商要求。 行不义,玩火自焚 充分看清了张其江的贪心和无情后,梁卫保向新乡市检察院反映了情况。 初步调查了解后,检察官们认为这是一起恶意虚假诉讼案。2003年9月16日,新乡市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调查中,石晶告诉检察官,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债权转让委托书,她也并不认识梁卫保。而张其江的妻子也否认她曾借给梁卫保5万元钱,至于内情丝毫不知。检察官让梁卫保和厂里的会计数次带着微型录音机找张其江谈“借条”一事。录音显示,关于借款时间、借多少,张其江自己也说不清楚,并竭力回避这个话题。 当检察官出现在张其江面前时,张对犯罪事实还拒不承认,并反复强调,如果自己没有借钱给梁卫保,梁怎么会给他打欠条? 为了进一步证实案情,2004年,有“中国测谎第一人”之称的武伯欣教授应检察院的要求对此案的当事人进行测谎。测试表明,梁卫保和田某说的都是实话,而张其江明显在撒谎。 2004年8月30日,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张其江终于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此时,梁卫保已“欠”张其江127万元! 2004年9月14日,张其江被新乡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捕。同年年底,张其江被移交到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此案将开庭审理。(李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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