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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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残司机勾海峰昨伏法 高额索赔客运社拒担责
本报记者 蔡亮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讯 昨天早晨,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号法庭内,大批记者和群众已早早在此就座。因为9点整,备受关注的吴晶晶被害民事索赔案就将在此开庭审理。
    9点刚过,法庭内已几乎座无虚席。随着合议庭人员、原被告的到来,庭审正式开始。记者注意到,吴晶晶的家人并未出现在原告席,甚至没有到场。而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易青客运社户主倪德华则一脸无奈地坐到了被告席上。倪的妻子则在旁听席上紧张地守望。法庭纪律格外严,不仅电视台的摄像机不准进入法庭,连一位电台记者用于录音的小型MD都被法警“代为保管”。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宇清以被告作为出租车经营者,违反了客运服务合同的义务、侵犯了乘客的人身安全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达661101.7元,其中包括丧葬费47706元、死亡赔偿金306000元、其他损失7395.7元外,以及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数字引起了不少旁听人员的小声议论。
  倪德华的代理人、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清旺、唐炳洪则认为,原告依据侵权之诉要求被告对其雇员勾海峰的杀人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案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还提出,勾海峰的杀人行为并非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其行为无论在表现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勾海峰履行职务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因此,本案被告不应对勾海峰的杀人行为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在举证质证阶段,一个小插曲让在场人员精神一振:当被告代理人质疑原告把尚未生效的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作为证据时,原告突然提出,他们刚刚得到消息,二审裁定已于刚才被宣读,勾海峰已被执行死刑,因此该证据不存在任何问题。这个消息引起了现场的小小骚动,许多旁听人员都开始低声交谈,脸上带着惊讶的神情。甚至连审判长都再三询问原告代理人,此消息是否确实。
  庭审共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双方均以诉求差距过大而拒绝法庭调解。合议庭最后表示将择日宣判。
  又讯 昨天上午,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中级法院宣读了省高院对吴晶晶案被告人勾海峰的二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勾海峰已于昨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本案一审判决后,勾海峰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被害人对其服务态度及车费有异议而进行责骂,自己因激愤杀人,故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原判认为本案杀人不排除有其他动机,与事实不符,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杀人动机不明,被害人存有明显过错,勾海峰系间接故意杀人;并称本案其他作案动机必须查明,本案疑点重重,要求改判死缓。
    省高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勾海峰称其曾与吴晶晶发生激烈争吵并互打,但并无其他人证;案内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时胆小内向,尸检报告亦未发现有严重打斗痕迹,故勾海峰上诉称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没有证据证实,且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勾海峰与其二审辩护人就原判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及被害人存在过错,勾系激愤杀人等理由均不能成立。勾海峰先用手猛扼被害人颈部至其昏迷,后又恐被害人不死,采取绳勒、将被害人头朝下抛至有水的窨井中。因此,辩护人提出的勾系间接故意杀人显然与事实不符。
  本案勾海峰故意杀人动机不能确定,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盗窃的认定。原判根据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将被害人衣裤扒光等情况,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勾有其他杀人动机并无不当。即使如勾海峰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害人对勾服务态度等问题加以指责而引发勾杀人,亦不能成为勾海峰故意杀害被害人而仍可从轻处罚的理由。
  辩护人在勾海峰并未如实交代动机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必须查明作案动机”显然无理;在本案勾海峰故意杀人并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称本案疑点重重显与事实不符;提出本案在量刑上应当留有余地的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