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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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网民莫名被黄帖“卖身”
梧槐 喻坤/文图

  女网民在BBS上被莫名“卖身”,一夜之间,她的生活被搅乱。不堪电话骚扰的她通过公安机关终于抓到了始作俑者的“发帖人”,为了讨说法她还将网站告上法庭。历经两年曲折,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恶毒帖子 女网民莫名被“卖身”
    36岁的王媛媛2年前是郑州市一家艺术学校的美术教师。工作之余的她喜欢上网查资料、聊天。可她万万想不到,就在一夜之间网上一则帖子扰乱了她2年的生活。
    2003年3月31日零时,王媛媛已经休息了。“叮铃铃——”电话铃惊醒了王媛媛。她拿起了话筒,“小姐,你这里提供什么特殊服务呀,多少钱一晚?”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你打错了,这是私人电话!”王媛媛“啪”一声挂了电话,可没过10分钟,电话铃再次响起,又是一个男子的电话,该男子自称是专门“找朋友”的,然后就询问王媛媛“晚上可否卖身”。气得王媛媛几乎要砸烂电话机。接下来的时间,类似的性骚扰电话不停打进来。
  百思不得其解的王媛媛通过其中一个骚扰电话得知:这些男人都是在“商都信息港”上看到信息和她的电话号码。王媛媛当即打开电脑,登陆该网站,在商都BBS“跳蚤市场”通讯产品手机出售一栏中,她看到了四条不堪入目的信息:“本人为女性,自愿出售身体,50元一次。有意者请电话联系(王媛媛家里电话号码)。联系人:王小姐。有效期7天,发布baohu(包虎)。”
  署名“包虎”的网民连续发帖,并且都是以王媛媛名义发布。
    3月31日晚8时,忍无可忍的王媛媛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电话通知该网站提供侵权者的信息资料,可令人想不到的是,直到4月1日上午9时,该条信息仍存在。此后,“商都信息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信息发布人的相关资料,并删除了上述淫秽信息。
  王媛媛“网上卖身”的新闻很快传开,她的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影响。连她的不少学生也谈论着王老师的“所作所为”。
  警方介入 网上“黄虫”落网
  接到王媛媛报案后,郑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迅速介入此案。4月1日当天,“商都信息港”向警方提供了发帖人“包虎”的相关历史记录及个人相关资料。警方很快就确认了“黄虫”的具体身份,原来犯罪嫌疑人“包虎”竟是王媛媛的一个网友。
    30来岁的“包虎”系河南南阳人,2003年受单位委托,到郑州一所大学进修学习网络信息技术。王媛媛和“包虎”在网上认识后,很快成为无话不说的“好朋友”。自从认识“包虎”后,王媛媛发现这位“朋友”很能干,还是个热心肠,不管电脑哪个地方有了毛病,经他稍加指点,马上就修好。
    2003年3月的一天,王媛媛的电脑又出了故障,她电话告诉了“包虎”。此前两人一直电话联系,没有见过面。正闲暇无事的“包虎”当即答应上门维修。其实,他想借着维修的名义,目睹一下网友的芳容。
  到家中后,“包虎”发现王媛媛离自己心目中的形象相差甚远。回到了学校后,“包虎”决定来个恶作剧——戏弄一下王媛媛。于是就有了那条“卖身帖子”。
  归案后,“包虎”当即向王媛媛认错,又与王媛媛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媛媛精神损失费15万元。“包虎”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此后,经多方考虑,王媛媛放弃对“包虎”的民事诉讼。
  两审判决 网站不承担责任
  接下来,王媛媛开始向网络商讨说法。2003年4月21日,王媛媛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商都信息港”及其主管单位郑州通信公司告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由于“商都信息港”不是独立法人,后经过更正,仅把郑州通信公司列为被告),要求网络商公开对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审理中,郑州通信公司辩称,“商都信息港”自成立以来,设立多项安全措施,同时,还有保密的安全措施。但是,网民向网络上载信息到该网站主机服务运营系统或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个过程是自动的,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主机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控制,更不可能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核。因此,只能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发帖人的IP地址,并在接到投诉后删除侵权帖子,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通信公司认为,“商都信息港”不具有侵犯王媛媛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错。对网页上出现的黄帖,应是“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无法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一一核实,现有技术不可能阻挡所有有害信息,且网站在王媛媛提出侵权事实和公安机关通知后对淫秽信息进行了删除,网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确定侵权嫌疑人,已尽到法定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7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媛媛的诉讼请求。王媛媛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媛媛的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成功 网站被判赔偿
  看着法院的二审判决,王媛媛不甘心,仍然四处奔波讨说法。
    2004年初,王媛媛在一家大网站上发帖“寻找优秀法律人”,一位法律界热心人士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建议王媛媛进行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此案抗诉。
    2004年4月21日,河南省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不当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4年8月18日,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审理后认定:商都信息港明知在传输有害信息后,未尽立即删除之责,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显著过错,对王媛媛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3月15日,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郑州中院的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通信公司向王媛媛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商都信息港”上公开赔礼道歉。
  “两年了,为了这件事,我的生活秩序全被打乱了!”拿到终审判决的王媛媛喜极而泣。
  警方提醒 虚拟世界亦需守法
  网上“卖身”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此案给现实生活带来诸多思考。
  郑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有关人士称,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他人信息的案子时有发生,但象王媛媛这种在BBS上被“卖身”的,在中原是第一案,在全国也不多见。
  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本案中,网站负有相应监管责任,虽不可能防止所有有害信息的发布,但在接到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对有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郑州警方提醒网民: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并非可以为所欲为,行为自由的边界就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信息发布人发布侵权有害的信息,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王媛媛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