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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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为撬门者公证
韩俊杰 刘娜

  月黑风高夜,一家公司决定对与它存在纠纷的另一家公司采取行动,撬人家的门、异地封存人家的东西。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现场办工,为撬门者进行了“公证”。结果该公证处被告上了法庭。
  3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证行为违法,撤销该公证处作出的公证。
  暴力现场,公证员在公证
  2004年2月2日0点30分左右,郑州市二马路机电市场内,负责经营机电市场的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被人强行占领了。实施行动的,是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据隆埠公司负责人介绍,当时,鸿成公司的数十人将市场4个大门的门锁剪断,将市场保安人员关进宿舍控制起来。这些人用撬杠将隆埠公司的7间办公室撬开,将该公司公章、账本、票据等物品装上几辆大卡车拉走。一间没有被撬开的办公室的门和一些没有被卸走的空调,都被贴上了封条。封条落款不是司法机关,而是鸿成公司。
  直到2月2日早上8时,被控制的保安人员才被允许离开宿舍。隆埠公司的众多物品,被鸿成公司拉到另外一个地方锁了起来。而在鸿成公司实施整个违法行为的时候,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进行了全程公证。
  受害方:怎能为不法行为作公证?
  鸿成公司要撬隆埠公司的门,源于双方的一场经济纠纷。原来,由于种种原因,两家公司都认为自己拥有郑州市二马路机电市场的经营权。鸿成公司要求正在经营市场的隆埠公司退出,隆埠公司不退,因此鸿成公司决定夜晚采取行动。
  在采取行动之前,鸿成公司找到管城区公证处,要求公证处对物品清点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管城区公证处受理了鸿成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马海涛、周斌,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
  2004年2月2日,管城区公证处向鸿成公司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称:所有物品经清点后异地保管,保管过程也有公证员现场监督,保管地点位于郑州市人民路某空房内,以新锁封闭,钥匙交由公证处封存保管。
  对于鸿成公司的强行占领,隆埠公司十分恼火。除此之外,该公司还认为,在没有国家执法机关在场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的公证处,怎能公然支持鸿成公司撬门别锁,还对这些不法行为进行公证?
  法院:公证行为不合法
  2004年2月4日,隆埠公司将管城区司法局公证处告到管城区人民法院。11月26日,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隆埠公司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隆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3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隆埠公司认为,鸿成公司当晚是强行进入的,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公证处接受这种委托不合法,公证的事实就更不合法了。并且,隆埠公司和鸿成公司有纠纷应该到人民法院诉讼,公证处明知双方有纠纷,不但不制止,还积极介入,再次说明了此次公证行为不合法。
  被告管城区公证处辩称,其公证行为是鸿成公司申请的。根据鸿成公司出示的土地使用证,他们认为二马路机电市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3年7月转让给鸿成公司,而隆埠公司仍长期占用,在多次通知其搬离未果的情况下,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才对鸿成公司清点隆埠公司办公物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
  至于鸿成公司撬门别锁并限制保安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合法,管城区公证处称,那是鸿成公司的事,与其无关,他们公证的只是清点和转移财物的情况。
  对公证处的这种意见,隆埠公司认为,如果公证处认为这样的公证行为是合法的,其社会危害会相当严重。该公司代理律师说:“想一想,如果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任何自认为有权利的一方,都可以带着公证处对另一方撬门别锁、强制搬迁,行使只有法律授权部门才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那还了得?”
  经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管城区公证处作出的公证。
  该院审理认为,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行为,公证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按照《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而本案被上诉人对此案第三方的物品强行清点搬离的行为实施公证,完全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对该公证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至于隆埠公司与鸿成公司的经济纠纷,双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