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聚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年夜饭的“开瓶费”可以省省了
首例“开瓶费”官司消费者胜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志明 实习生 鲁似金

  昨天上午,金华市婺城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开瓶费”官司作出一审宣判:消费者王柏昌胜诉。这其实不仅仅是王柏昌一个人的事,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利好消息。
    
  导火线:自带4瓶“酷儿”要付13元服务费
    2004年12月30日晚,金华的消费者王柏昌请几个朋友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的华夏小肥羊火锅城吃饭。按照惯例,点好菜后,服务员开始询问客人要什么酒水饮料,王柏昌提出要“酷儿”饮料,但服务员说没有,王便要求服务员去附近的超市购买,而服务员因工作忙没去买。为此,王柏昌就自己去买了4瓶。在客人开始打开饮料准备喝时,火锅城的服务员和经理来告诉王柏昌自带酒水要收服务费。当时,王就表示不解,在结账时,除了菜费97元,王柏昌还被收取了自带酒水的服务费13元。
  在整个消费过程中,王柏昌发现火锅城没有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而仅仅在菜单的左上角写着“本店薄利多销,谢绝自带酒水”。虽然付了钱,但是王柏昌的心里总觉得冤,于是,王柏昌起诉要求火锅城返还服务费13元,并赔礼道歉,引发了这首场被消费者称为“开瓶费”餐饮服务纠纷的官司。
    判决:自带酒水服务费三方面不合法
  消费者王柏昌的起诉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曾经在消费者和酒店之间热议的问题再次引起轰动。争议摆上审判席后,13元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合法成了诉讼的焦点。婺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火锅城以王柏昌自带酒水为由收取13元服务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收费标准,法院从三个方面点出了该项服务费的不合法性。
  从合同法看,火锅城在菜单的左上角标明“本店薄利多销,谢绝自带酒水”字样,可视为火锅城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火锅城既未在店堂内公告周知,也未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作出说明。王柏昌虽然最后付了这项服务费,却是无可奈何之举,是违背了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在火锅城不能提供或代购“酷儿”饮料的情况下,王柏昌有权自行购买并带入酒店饮用,不存在酒店提供购买服务的事实。酒店在消费者吃饭前未告知,而在用餐时才告知,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事前知情权。
  从价格法看,虽然市场经济情况下餐饮服务的价格是放开的,但酒店也要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在举证期限内酒店没有提供自带酒水服务费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依据,而其自称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标准随意性较大,可见该收费只是酒店自行确定的。
  法院由此依法判决火锅城业主返还王柏昌自带酒水服务费13元。
    消费者:理直气壮地拒付
  王柏昌的胜诉,对其他消费者来说,就好像是自己胜诉一样。有一位王先生告诉记者四个字“大快人心”。王先生说以前也曾听朋友说起过这样的事,但最后都是消费者低头。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说给了消费者最大的支持,以后消费者要是也碰上类似的情况,可以理直气壮地拒付了。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消费者,几乎所有人都表示酒店的做法本来就很不公平,金华的王柏昌给所有曾经有过同样遭遇的消费者讨了个说法,更找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
  省消协负责人说,消费者到饭店餐馆用餐,有权选择自己的消费方式。餐饮业的“谢绝自带酒水”是一项不成文的行规,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消费者只能在有限的酒水种类中作出选择。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谢绝自带酒水”等行规明显违反了这些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另外,目前有不少酒与饮料厂家通过“进场费”等手段,与饭店餐馆共谋,限制同行产品的进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商业贿赂之嫌。由此产生的费用必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饭店餐馆的酒水价格普遍很高,消费者对此反应非常大。
    酒店:做好告知的文章
  该案诉至法院,据说在当地的餐饮业震动剧烈,王柏昌的胜诉让消费者找到了应对的依据,那么餐饮界又作如何应变呢?记者采访了杭州人家大酒店、红泥沙锅南山店以及新开元大酒店,从采访的情况看,酒店都还会一如既往地对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但酒店都意识到以后“告知”到位的重要性了。杭州人家的金经理说“开瓶费”的收取肯定要经消费者同意才执行;红泥表示会与自带酒水的消费者签份协议;而新开元的值班经理方某则明确说如本酒店的酒水满足不了顾客,自带酒水不收取服务费。
  尽管现在酒店收取开瓶费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已对该项费用打上了明确的框框,商家至少要在此框框内操作,那么“告知”恐怕是酒店惟一、必须要做的了。被告的代理律师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强告诉记者,“谢绝自带酒水”已经是行业惯例了,但这种惯例如何定性始终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于酒店来说,除了尽好告知的义务,也期盼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目前方律师也未接到火锅城要上诉的表示。
  省消协负责人认为,本案中消费者的胜诉,提醒广大餐馆业经营者不应以行规为借口,从酒水上获利,收取“开瓶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而要从饭菜质量、卫生和服务上下功夫,以公道的价格透明消费,从而赢得顾客的口碑,增加回头率,以此促进餐馆业有序和谐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