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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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果树喷药不设警示标志致害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6月1日午夜,村民沈甲在路过果农沈乙的桃园时,因口渴随手摘了几个桃子吃,觉得味道不错,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两个读小学的儿子吃。沈丙和张某也是路过沈乙家桃园时“连吃带拿”,并分给他人吃。9人食用桃子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毒症状。经鉴定,9人系农药甲胺磷中毒。原来,沈乙对即将成熟的桃子喷洒甲胺磷防虫,沈甲等不知情,误食中毒。沈甲等人要求沈乙承担赔偿责任,沈乙则认为他们是恶人先告状,偷东西吃还要赔偿,毫无道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沈乙在尚未采摘的桃树上施用农药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的规定,对潜在消费者包括偷食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危险,从而导致沈甲等9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桃中毒,依法应承担沈甲等9人人身损害40%的赔偿责任;沈甲等3人偷摘他人果园的桃子并送给他人吃,造成本人及他人中毒,其行为违反了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应对另外中毒的6人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偷吃他人桃子中毒,还要桃子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看起来好像没有道理。可是,种植桃子就是为了食用嘛,对桃子喷洒剧毒农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将剧毒农药喷洒在水果上,是应当预见到致人损害的危险的。果农沈乙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他人偷食水果而中毒,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刑法》中规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的方法类似这种形式。在侵权行为法中,有公共侵扰的侵权行为,指的也是这种行为。沈乙违规向水果喷洒农药,具有这种侵权行为的特征。当然,偷桃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也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法院按照过失相抵的侵权法规则判决沈乙承担次要责任,是完全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