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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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浙江地方立法前瞻
二○○五年值得期待的十件法规
  [核心提示]辞旧迎新,浙江以崭新的姿态走进了2005年;金鸡啼鸣,预示浙江在2005年续展经济强省的雄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就是这样给我们透着春天的信息,强经济、保环境、护百姓是2005年浙江省地方立法计划的特点。那么,这个“盘子”里究竟有哪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宝物”?《识法》栏目在此帮助你早知道、析分明。
    
  新闻背景
  精心编制计划立法维护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已于日前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计划共安排了30项法规项目,其中一类项目13项,需要在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测绘管理条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渔业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专利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条例;二类项目17项,需要抓紧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在编制2005年立法计划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从源头上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去年11月中旬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到2004年11月30日为止共征集到立法建议401项。法工委对所有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反映集中的、立法条件具备的一些立法建议作为编制立法计划时的重要依据。通过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使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视野更广了,范围更大了,也使整个立法计划有了充分的民意基础为保证,确定的立法项目也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纵观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项目,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体现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既紧密围绕我省工作大局,如绝大多数法规项目属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加强生态省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法规,同时又充分考虑并吸纳了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因而这些立法事项不仅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且事关全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外,还体现了在立法中维护法制统一原则,坚持“立、改、废”并重,做到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这次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中属于修订或修改的法规有7件,占53%。另外一点就是突出地方特色,体现立法创新。例如,我省中小企业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相当有活力,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必将进一步健全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从而促进中小企业更加快速、健康发展。又如,我省是专利大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居全国前列,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保护条例,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专利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从而提升我省各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立法背景:“有毒大米”、“害婴奶粉”,一提起这些假冒伪劣商品坑人的事件,无不令人愤恨。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加强产品质量立法,分别于1992年、1995年制定了《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家修订了《产品质量法》,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这两个法规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亟需根据新的形势和上位法的规定予以修改。考虑到这两个条例调整对象大部分重合或交叉,为了便于统一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重新制定《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取代现有的两件法规。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界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范围;明确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明确界定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销中的产品责任;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立法背景:我省于2000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在全国各省市中属于较早立法的省份。省条例实施3年多来,对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制定,省条例中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与上位法相冲突,如国务院条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法律服务,而省条例规定可以提供减收费用的有偿法律服务等,造成基层在适用中的混乱。为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国务院法规,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的发展,需要对省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明确法律援助为无偿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的对象以及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等。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立法背景:我省于1998年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在全国属于较早制定专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从199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我省专利事业的发展,目前我省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已居全国前三位,是名副其实的专利大省。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国家先后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省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符。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根据这几年专利保护的实际情况,需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理顺专利管理体制;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制度,用于鼓励专利申请和发明创造;规范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界定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范围;明确专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立法背景:物业管理是目前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时,有不少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议。我省虽然在1999年就颁布了物业管理的省政府规章,但形势的快速发展已经使规章的适用性大为降低。由于规章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时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此外,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了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现有政府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已存在诸多冲突,需要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统一规范全省的物业管理。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程序;明确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细化物业改变用途的规定;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比例以及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等。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立法背景: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是历史文化的实物见证和客观载体。我省是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文物大省,“河姆渡文化”、“良渚文化”等印证了我省悠久的文明历史。省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立法十分重视,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省文物保护条例,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改。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文物市场的培育,文物保护管理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省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加之国家的文物法及文物法实施细则已进行全面修订,亟需根据新的上位法和现实状况进行全面修订。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对不可移动文物明确保护管理的责任和要求;规范考古发掘、博物馆和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和流通;明确违反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立法背景:《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部法律是针对全国范围的,对许多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具体化。同时,为防止执法中随意性过大,各地执法尺度掌握不一的问题,法律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处罚幅度,因而也需要根据我省实际加以具体化。目前,北京、江苏等地已制定这方面的实施办法。在公开征集立法建议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明确车辆和驾驶人应遵守的道路交通规则;规范道路通行条件,明确道路通行规定;明确交通事故处理,加强执法监督,细化法律责任等。
  《浙江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立法背景:我省是中小企业发达的省份之一,中小企业占企业数的99%以上。虽然近几年我省的中小企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发挥了“船小好掉头”的优势,但目前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融资难、用地难、引进人才难、市场准入难等困难和问题,同时面临来自加入WTO的挑战,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此外,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一些具体的扶持措施均授权各省市来制定,因而,为保持我省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迫切需要制定我省的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采取措施解决“创业难”问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管理职能和体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立法背景:“经济要上去,事故要下来”;“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这是建设平安浙江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要求。近几年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和发展水平均居全国前列。然而,在经济快速运行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却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屡有发生,这无论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地位以及浙江人口规模总量,还是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都是不相称的。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的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来规范、调整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体制,规范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的投入机制;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规定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等。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立法背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制定施行。条例实施3年来,对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授权市、县政府公布基准价的规定,由于近几年房价的上涨幅度较大,致使基准价的确定不合理,导致因拆迁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另外,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市、县没有完全按照条例执行,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该条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公开征集立法建议过程中,也是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修改完善现有拆迁补偿金的确定标准;修改拆迁评估价的参照标准等。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立法背景:我省早在1991年就率先在萧山等地进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1994年在全省推行。总体而言,经过10多年的推行实施,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参保的企业和职工人数在不断扩大,均衡了企业间工伤费用的负担,使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时都能按规定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和各类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纠纷也日益增多,目前工伤纠纷已成为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各类工伤纠纷能否及时妥善加以处理,直接影响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而要处理好各类工伤纠纷,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施行,但其中很多内容是针对全国范围的,需要针对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因而制定我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必要的。
  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统筹的层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范围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征缴的主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