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一、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最近,有一家业务单位多次上门向我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承诺月利息按3分计。为使我们放心,该企业还请了另一家企业作担保。请问,我们约定的利息以及担保方式,符合国家规定吗? 读者 郝刚 答:关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国家立法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这种做法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如果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没收约定的以及已经收取的利息。至于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法院会以无效借款合同来对待,即只是判决债务人返还本金。 另外需提醒,由于借款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效力是附随主合同的,同样无效。就此情况,担保人承担的只是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额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所以,此事实际操作起来,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还是有较大风险的。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能否作为租赁标的物? 我有8间店面房,已经装修完毕,但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现多人有承租意向。我听人说,房屋出租必须取得产权证,否则出租合同是无效的,今后有后遗症。请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能否作为租赁标的物? 读者 唐雨 答:房屋租赁,能起到物尽所能、互通有无的作用,符合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最大化的追求目标。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房产租赁的基本法,该法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房屋租赁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等基本原则,但该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必须要取得产权证。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兵器工业西北公司、西安市赛格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中,对于在建房屋作为出租标的物的效力是予以确认的。所以,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作为出租标的物是可以的。
三、自己的司机开车造成人伤、车损,可以索赔吗? 今年2月,我购买了一辆东风货车,雇佣陈二为我开车送货。5月的一天,因送完货后要与客户结账,我便跟车前往。不料车开到半路,陈二驾车与另一辆迎面而来的货车相撞,造成我的车损失两千元修理费,我也受伤花去医疗费4000元。此次事故后经交警认定,陈二负全责。请问,我是否可以要陈二赔偿损失? 读者 彭向阳 答:若你与陈二事先没有作特别约定,因陈二驾车致车辆受损,且导致作为乘客的你受伤,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实际上就是对你的权利的侵害。作为受害人,你有权向陈二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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