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法案大观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无辜关押,都是绰号惹的祸?
文/小英

  3月27日傍晚,在被公安机关张冠李戴错误关押了239天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黄泥村村民郑庆伟终于走出了看守所。因检察机关的缜密入微,他终于被无罪释放。
  当他拖着沉重的脚步迈出看守所的大门时,忽然看见落日余辉下英姿飒爽的女检察官正向他挥手致意,藏青色的制服、金色的徽章在夕阳的照射下分外耀眼,显得那样的神圣、庄严。
  郑庆伟百感交集,泪水禁不住夺眶而出。对郑庆伟来说,在看守所里的这239天犹如一场无法从记忆里抹去的噩梦……
    
  糊涂警察办案 绰号锁定凶手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郑庆伟被关进看守所,仅仅是因为他的绰号与别人相同。
    2003年8月1日,大足县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的民警因郑庆伟绰号名叫“郑尾巴”,就指鹿为马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逮捕,并关押在大足县看守所,从而开始了其长达239天的狱囚生活。
    郑庆伟因何获罪?事情还得追溯到去年4月13日下午发生的一起行凶案。
    2003年4月13日下午,大足县龙水镇黄泥村(原复隆镇花园村)一名绰号叫“郑尾巴”的人,应其叔父郑学纯邀约,在龙水镇锁厂附近一茶馆内,用猎刀将黄常伟右大腿刺成重伤。作案后,郑学纯及其侄儿“郑尾巴”随即外逃。
    负责侦破此案的朝阳街派出所民警,根据被害人黄常伟及部分证人提供的作案人绰号叫“郑尾巴”的情况,经过查找,于同年8月1日将绰号为“郑尾巴”的郑庆伟从重庆市戒毒所押回,羁押在大足县看守所。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根据郑庆伟家住在黄泥村,绰号又叫“郑尾巴”这一事实,认定他就是伤害黄常伟的犯罪嫌疑人。尽管郑庆伟反复申明自己没有行凶,并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但无济于事。甚至在讯问笔录上,郑庆伟签上自己的名字后,也被民警强迫改为“郑仕伟”。
    侦查终结后,大足县公安局迅速以郑庆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方发现蹊跷 还受害者清白
    2003年11月14日,大足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该案。案件分到女主诉检察官徐春手中。
    次日,徐春和另一位检察官即按照规定前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郑庆伟进行提审。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出乎检察官意料……
    看守所民警例行公事地为检察官办理了相关手续,监舍的门“咣铛”一声打开,郑庆伟踉跄着迈进了讯问室。他的个子不高,由于吸毒,身体变得有些僵硬,双脚似乎软得站不起来,嘴唇还在无声地蠕动着,泛着幽幽的白色。惟一还显得有点生气和活力的就是那对眼珠子,虽无神,但骨碌碌地转着,望着检察官,似有“哀告”之意。
    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面对威严的检察官的提审,即使再阴险狡诈的犯罪嫌疑人都会感到一种无处不在的威慑力,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想到当徐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郑庆伟却痛哭流涕地呼喊道:“检察官同志,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你们要为我做主啊!”
    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会有冤枉?徐春愣了一下,当然,有些犯罪嫌疑人非常狡猾,也会瞪着眼睛说瞎话,然而作为检察官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的权利。她平静地笑了笑,对郑庆伟说道:“请详细谈一下你是怎样被冤枉的,你的辩解我们将记录在案,希望你能实事求是。”“你们相信我么?”郑庆伟有些犹豫。“那要看你说的是不是事实?”
    经过徐春耐心解释,郑庆伟心中的疑虑打消了。郑庆伟终于将情况向两位检察官和盘托出。
    郑庆伟辩称他是冤枉的,他没有行凶。并告诉检察官,刺伤被害人黄常伟的,听说是与自己同村绰号相同的郑仕伟。郑庆伟称,郑仕伟比自己高大、魁梧,郑仕伟身高1.70米,但自己身高不到1.65米,而且自己与涉案人郑学纯是堂兄弟,郑仕伟才是郑学纯的侄儿。
    郑庆伟还告诉检察官,自己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上先签名为“郑庆伟”,后在办案民警的要求下才改写为“郑仕伟”。由于自己不是郑仕伟,所以在警方对他执行逮捕时,他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
    郑庆伟战战兢兢地讲着,沉稳、严谨的主诉检察官徐春耐心地听着,冷静地思考着。犯罪嫌疑人是狡辩还是确实蒙冤?在女检察官炯炯的目光下,郑庆伟眼神中流露出的是一种痛苦与无助。且辩解情真意切、详实具体。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徐春感觉此事定有隐情。
    听了郑庆伟的诉说,徐检察官回到办公室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反复审查,发现此案确有诸多疑点:
    1、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上,最后签名确实有改动的痕迹。
    2、逮捕证上确实没有郑庆伟的签名,而由执行警官作了拒绝签名的文字说明。
    3、经审查证人证言,目击证人也在笔录中证实刺伤黄常伟的“郑尾巴”高约1.70米,身材魁梧,是郑学纯的侄儿,而提讯的郑庆伟身体瘦弱,身高不足1.65米。
    4、从审查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中发现,公安机关是以郑仕伟重伤黄常伟为由提请批准逮捕郑仕伟,大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也是郑仕伟;而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却变成了郑庆伟。
    种种疑点部分验证了犯罪嫌疑人郑庆伟的辩解!徐春敏锐地意识到执行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对象可能有误,真凶可能逍遥法外。
    罪与非罪?案情重大!检察长潘祥均在认真听取了徐春的汇报后,果断决定围绕犯罪嫌疑人郑庆伟的辩解严审细查,认真核实证据,还事实本来面目。检察长斩钉截铁地指出:作为国家公诉人,除了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外,还要保障人权,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要坚决防止“错诉案件”的发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根据领导指示,为慎重起见,检察官再次提审郑庆伟,认真听取其辩解,并针对案件的诸多疑点,理清了思路,确定了调查方案。
    一方面,检察官立即与侦查民警取得联系,针对本案中的疑点详细拟定《补充侦查提纲》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与此同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检察院公诉部门决定依法自行调查取证。检察官迅速来到郑庆伟的家乡龙水镇黄泥村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村确有两人绰号叫“郑尾巴”,一个郑庆伟,一个郑仕伟。村民告诉检察官,这两人一个吸毒,一个称王称霸,经常犯事。
    郑庆伟的母亲陈某也说,还有一个绰号叫“郑尾巴”的系郑学纯的侄儿郑仕伟,而郑学纯是自己儿子郑庆伟的堂兄。郑庆伟也从未用过郑仕伟的名字。该村党支书唐某的证词与郑庆伟母亲说的几乎一致,唐某还证实:“郑庆伟远比郑仕伟矮、瘦。案发当日,作案人郑仕伟与其叔父郑学纯即畏罪潜逃。”
    案情越来越明朗,郑庆伟的辩解进一步得到了证实,这更加坚定了检察官揭开事实真相的决心。然而该案被害人和两个关键目击证人由于外出打工不知去向,无法找到他们来对郑庆伟进行辨认。该案的突破口在哪里呢,该案是否还有其他关键证人?
    为稳妥起见,还需寻求郑庆伟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于是,检察官马不停蹄赶回看守所又一次提审郑庆伟,郑庆伟提出案发时与好友唐伟一起在重庆市区玩耍。
    毫无疑问,唐伟是关键证人。忙碌了数日的女检察官顾不得休息,立即赶赴重庆市区向唐伟调查。唐伟证实案发当日郑庆伟与自己在市区玩耍,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从而完全排除了郑庆伟作案的可能。此“尾巴”非彼“尾巴”。
  无罪释放“冤凶” 真凶逍遥法外
    经过检察院检察官一系列艰辛的调查核实,案件真相终于水落石出。检察院查明:2003年4月13日下午,郑学纯在大足县龙水镇锁厂附近一茶馆喝茶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黄常伟发生口角,郑学纯不服,邀约其绰号叫“郑尾巴”的侄儿郑仕伟前去报复,郑仕伟用猎刀将被害人黄常伟右大腿刺伤,导致黄失血性休克,经鉴定被害人黄常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郑庆伟没有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
    2004年3月25日,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郑庆伟,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将涉嫌伤害的郑仕伟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7日,郑庆伟被无罪释放。
    而据称,畏罪潜逃的郑仕伟竟一直在村里过着逍遥自在的生活,只因郑庆伟与犯罪嫌疑人郑仕伟有一个共同的外号“郑尾巴”,就被抓,并且被强迫改名,既而执行逮捕关押,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个案件让少数警察滥用诸如刑讯逼供、先入为主、制造证据之类的非法“尾巴”暴露无遗。
    难道仅仅是为了尽快结案吗?真相查明后,虽然郑庆伟被无罪释放,但已事过数月真凶却仍肆无顾忌,逍遥法外,案件的这个“尾巴”不可谓不让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