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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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律师质疑部门规章
业内人士分析行政许可法施行将迎来行政讼热
曾祥生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全国第一起质疑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诉讼案8月12日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非行政许可行为,并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的诉讼请求(本报曾作报道)。
    这起由律师作为原告,状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违法的案件,吸引了中央、省、市20多家媒体的关注。
    在休庭一个小时后,法院对本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同意其查阅所有有关土地登记资料”这两项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已于8月14日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同时获悉,原告已于近日正式向国务院建议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是否相抵触进行审查。
       
  查档被拒 提起诉讼
    7月15日,因为代理案件需要,袁裕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往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阅某地块登记资料。工作人员予以了热情接待,但告诉他,律师只能查阅土地登记的最后结果,即该块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以及有没有办理抵押等,查阅其他资料,必须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7月17日,袁裕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同意他查阅详细的登记资料。因为案件涉及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信息自由以及律师调查取证,引起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8月6日,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答辩状,提出他们拒绝袁裕来查阅档案资料的依据是《查询办法》。土地历史资料任何人(除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所需)无权查阅。
    
  当庭宣判 律师败诉
    
8月12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双围绕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是否抵触展开激辩。
    当天下午四点,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认为土地登记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并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查询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实施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抵触。为此,驳回袁裕来的诉讼请求。
    
  当天上诉 信心十足
    法庭宣判后,袁裕来当即表示将会提起上诉。8月14日,袁裕来收到一审判决书,当天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袁律师在上诉状中认为,他到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阅登记资料,并不是到该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拒绝律师查阅所有登记资料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查询办法》,因此律师能否查阅所有登记资料,取决于国土资源部《查询办法》第2条第3条与《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相关条款是否相抵触。而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属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土地使用许可)。建设单位进行土地登记,不论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必须持有政府的土地使用许可批文。而且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批准的,许可资料都应当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开。因此,每一块土地登记资料里,都有土地使用许可批准文件,当然这些土地使用许可批文,是必须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因此,律师查阅登记土地资料,可以适用《行政许可法》。而《查询办法》第2条第3条却只允许律师查询登记结果,显然与《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款是抵触的。(曾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