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也谈“暂住证”的去留
陈瑜 张雪峰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人口暂住证”制度和它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经不那么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了,它违背了国际公约5PQO*RST中公民享有“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的权利,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约了人口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已经逐渐成为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桎梏。
  对于“人口暂住证”的去与留,有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认为暂住证不利于权利平等。而来自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的另一种声音同样强烈:暂住证不宜取消,保留有利管理。笔者以为,取消暂住证,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对于法律上权利主体的明确化。但是,笔者仍以为,从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暂住证制度还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人口管理实际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人口暂住证”制度不能搞一刀切,而应通过建立某种更好的制度或手段来代替并削弱暂住证的作用,然后才可以考虑在合适的时候进行淘汰。
  目前,为了弥补“人口暂住证”制度的缺陷,既能逐渐削弱乃至取消该制度,又不丧失其管理功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其一,规范我国已经实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加蟠笕斯ぶ悄艿腎C个人识别卡(第二代身份证)的研发力度。
  在没有了暂住证制度的情况下,如何抓好整个社会管理的基础——人口管理,就成了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虽然我国目前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但庖恢贫饶壳吧杏幸欢ㄈ毕荩衷诘タ可矸葜す芾硗饫慈丝谔跫膊怀墒臁5鹊绞迪秩斯ぶ悄躀C卡身份证后,公民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照片、指纹等个体特点浓缩于一张卡片之内,再加上全国人口信息联网,那时,暂住证自然而然就到了寿终正寝之时。
  其二,用居住证代替暂住证。
  国务院原《城市遣送管理规定》的废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颁布,为我国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人口的流动应该通过市场的“手”来调节,而不应该通过行政手段来提高门槛。只有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取消了二元制户口制度,暂住证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当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有江苏、重庆等地取消了户口的城乡差别,实现了一元制的户口制度,全国其他地方也在探索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步伐,有的地方就开始采用居住证的方式来代替暂住证的管理职能。如杭州市开始了在建立居住证制度方面的有益尝试。为鼓励国内各类人才来杭工作或创业,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能力,杭州市制定实施了《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并将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凭借人才居住证,非杭州市户籍人才可以在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此外,这项制度还规定了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杭州市户籍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等人性化措施。
  暂住证制度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不可否认,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制度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们目前应该做的是认识其缺陷,改进其不足,发扬其优点,在有利于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寻找一个两全、互惠的方法,最终达到有效地对我们的社会进行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