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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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的自留地上,刘老太种上了毛竹
这片毛竹林归谁?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赵荔 童超

  案情回放:
  70岁的刘老太与年近70的陈老太是一对妯娌,近来她们为了人身损害纠纷闹上了法庭。而纠纷的起源,是自留地上的一片毛竹林。
  刘老太说,18年前,陈老太将儿子给其耕种的一块自留地转送给了她,她就在这块土地上种上了毛竹。现在毛竹长大成林,陈老太提出要拿回这块地。她同意将地还回,就把自己种的毛竹砍回家,不料遭到陈老太的阻止,争执中还被推进了溪中,受伤治疗花费不小。
  陈老太则认为,因为毛竹是自然长出来的,不是人工种植的结果,所以刘老太不应该把毛竹砍走。
  经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妯娌俩没能把心结打开。8月29日,刘老太将陈老太告上了永康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一千余元。法院经庭审,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决陈老太赔偿976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说,侵权诉讼虽然判决了,但毛竹之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理理清。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本案中,该土地是陈老太的儿子赠送给她的自留地,那么使用权还是归陈老太的儿子所有。
  那毛竹应归谁所有?按照规定,自留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等归个人所有。本案中,是刘老太在地上种下毛竹,因此可以认定毛竹的所有权归刘老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