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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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员贪图享受挪用公款65万
公司管理漏洞给了他可乘之机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任正东

  龙泉市某医药药材总公司药品分公司的药品销售员徐某是公司老员工了。1997年,徐某从浙江省医药学校毕业后,分配到该医药药材总公司工作。
  从1998年开始,徐某到该公司的药品分公司担任药品销售员,一直负责该公司在丽水市莲都区的药品销售工作。
  按理,对刚刚毕业的专科生来说,这是一份相当不错的工作了。但是徐某却不满足,在别人看来挺丰厚的工资收入,对他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徐某需要高消费,比如天天过灯红酒绿的“夜生活”。
  于是,从1998年做药品销售员开始,徐某便发现了来钱的“秘密”渠道,即截留客户的货款。因为他发现公司财务管理有漏洞,虽然公司规定销售后的货款在开票日起60日内应予收回,但究竟谁按规定回笼了货款,而谁又没有按时回笼货款,公司并不是很清楚。

  享受是伸手的诱因
  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徐某将从丽水莲都区碧湖民生药店、夏佳祚诊所、丽水市永晖大药房等44个客户处收回的货款共计60余万元截留,用于个人挥霍。等公司发现尚有大笔货款没有收回时,徐某便开始潜逃,并在潜逃过程中继续挥霍着他的“战利品”。
  据了解,徐某在担任药品销售员期间,总共挪用公款65万余元。
  2008年6月23日,已将挪用的款项挥霍一空、实在走投无路的徐某向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0月31日,龙泉市检察院指控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龙泉市法院提起公诉。龙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于11月19日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漏洞是犯罪的温床
  徐某先后挪用44个客户的货款,而且数额如此之大,为什么到2005年才被发现?药品公司对外销人员货款回笼的监管漏洞,从中可见一斑。
  记者看到,在该公司《关于公司外销人员结算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外销价格的确定,在国家规定的批价范围内,由外销人员自主确立。
  龙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外销人员自主权的加大,必然导致其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同时公司规定,销售后的货款要在开票日起60日内收回,货款3个月后尚不能收回,公司将重新审核外销人员资格。但事实是,在长达7年中,60多万公款一直在徐某处,公司对该笔货款的回笼一点也不知情。
  检察官还认为,目前,许多类似的国有企业大量采用业务提成的方式来开展业务,在公司内部既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工,但是相关规章制度尚不完善,针对各种性质的销售员采取的业务提成和奖金分配方式也不具体,就容易引起管理混乱。
  该检察官深有感触地说:“国有企业在新的经营方式和新的薪酬体制下,要特别加强管理体制和薪酬制度建设,把公款管理的漏洞堵住。否则,大量国有资金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的现象还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