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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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古城拆毁触动文保修法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本报记者 朱乔夫 实习生 朱麟/文 本报记者 王志浩/摄

  引子——

  第一部文物保护法问世
  采访伊始,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张定富讲起一个鲜为人知的故事——
  故事发生在1978年。当时全国政协组织专家到各地调查“文革”期间文物和古建筑的损坏情况,首赴地就是河北承德的避暑山庄。避暑山庄和外八庙因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文物古迹周围出现了大量乱占、乱拆、乱堆、乱砍的现象。
  专家们看到,避暑山庄大量古建筑被占用:收藏四库全书的文津阁被用作老干部疗养所,为在冬季供暖,假山前居然修起了大烟囱;乾隆宴请蒙古王公的万树园被军队传染病医院占用……
  大量文物和古建筑被损毁,让政协委员们痛心疾首。他们认为,尽管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但该条例线条太粗,已明显不合国情,应将其升级为国家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文物和古建筑。
  就是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国家文物局开始酝酿起草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该法的颁布使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开创了文保工作的全新局面。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初步形成了文物(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该法虽然只有33条,但它首次从法律角度对文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等都作了规定,确立了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
  文物保护法出台后,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也通过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此后,文物保护法几经修改,浙江的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都及时作了相应的修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此,除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逐渐为社会所关注。
  “虽然文物保护工作有了新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问题。”浙江省文物局文物处处长吴志强说,“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城市改造与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遗址保护所产生的冲突,旅游开发与文物资源保护之间的冲突,盗掘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等各种文物犯罪活动日趋严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在立法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回放——

  “民告官”未能抵挡住推土机推倒古城
  这是一起被吴志强称为引动文保法修订楔子的案件。
  1998年,舟山市定海古城拉开旧城改造的帷幕。旧城区中,北大街、前府街、陶家弄、东管庙弄、芙蓉洲路、东大街和西大街等处许多深宅大院被拆毁,现场“七零八落,面目全非”,就连纪念三位抗英总兵的“三忠祠”也被迁建。
  1999年7月12日,定海区法院下达公告,限居民在两天之内从老屋搬出,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然而,就在同一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要求舟山市停止对历史名城的破坏。次日,时任副省长的鲁松庭批示:“由省文物局、省建设厅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就此事进行调查。”随即,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也联合发文,“责令舟山市立即停止”历史建筑的拆迁活动。
  于是,应继续推进旧城改造,还是保护历史,成了建国以来“经济”与“文保”的一次巅峰对决。据了解,舟山在此之前出台的《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1998年通过),已将定海古城的大部分街区作为重点保护的街区。而在更早的1991年,省人民政府就批准舟山市为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并将定海区的老街区作为重点保护街区。
  这种在1998年出台“规划”,又在当年撕毁“规划”的行为,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当定海著名的蓝府和刘宅面临被拆之际,以产权人为首的十几户老百姓联名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政府违反城市规划、违反文物保护法、破坏历史文化名城。
  由此,全国首例古城保护行政诉讼大戏登台上演。
  遗憾的是,这起诉讼,一审、二审原告均告败诉。按照张定富的说法,老百姓之所以败诉,很大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法律界限非常模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究竟什么样的古建筑具有上述价值?法律没有具体界定。于是,定海古城只能留在人们的记忆里。显然,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因此,修订文物保护法成为当年‘两会’的热门话题。”张定富说。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与旧法相比,新法仍分为8章,在章名上略作修改,将旧法第二章的“文物保护单位”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将第五章的“私人收藏文物”改为“民间收藏文物”,将第六章的“文物出境”改为“文物出境进境”。然而,在具体条款上,旧法只有33条,新法为80条,增加了一倍多。
  张定富告诉记者,新文物保护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紧紧扣住了“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这一主题,使其更符合文物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更具操作性。
  张定富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保方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为新时期文保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后,文物保护建章立制的步伐明显加快了,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文保立法趋于完善。”张定富说。

  毁坏古桥的农民被判赔偿损失
  2003年4月14日下午,新文保法实施后的“浙江文物第一案”在温岭市法院审理,该案与1998年那起老百姓告舟山市政府破坏历史名城的案件一样,引起了轰动。但这次不同,是温岭市文化主管部门将一名不慎毁坏古桥的农民告上了法庭。
  当年主审该案的温岭法院法官朱友对说,2002年11月19日,该市滨海镇东楼村49岁的农民林礼初驾驶铁板船,在经过位于城东街道横湖桥村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于清代的月洞桥时,不慎撞上桥身,致使桥身的构件(包括两块拱顶石)脱落。
  在修缮该古桥后,温岭市文体局将林礼初告上法庭,认为文物无法恢复原貌,古桥被撞后的损失难以弥补,要求林礼初赔偿全部修缮费用27695元。最后,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调解成功,被告林礼初赔款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损毁文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而且要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文物损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却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更加明确了损毁文物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朱友对说。
  朱友对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新增加的对于文物保护民事责任的界定非常清晰。本案中,尽管当事人不是故意毁坏文物,但他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文物损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物管理机关通过诉讼向毁坏者索赔,大大提高了广大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意义深远。
    当然,我省的文物保护步伐并未就此止步。2005年11月1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印记——

  领跑全国的浙江文保事业
  随着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展开,截至今年7月31日,我省已普查不可移动文物37689处,其中新发现33261处,几乎占了全国的一半。
  据省文物局提供的资料,浙江是全国首个将全省范围内1:10000地形图应用到“三普”中的省份。在本次文物普查中,浙江坚持普查与保护相结合,主动实施预防保护。如宁波市在普查试点中发现了一处保存完好的古村落——走马塘村后,及时启动“走马塘古村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目前首期工程已经完成,通过拆违整旧,恢复了该村的历史风貌,并出版了相关书籍。
   “浙江在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吴志强说,浙江是全国首个实行博物馆免费开放的省份,早在2004年就这么做了,这扩大了公共文化物品的供给,降低了博物馆的门槛,吸引更多的人去了解进而热爱我国的悠久历史和文化。今年初,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才正式实行博物馆免费开放制度。
  张定富则表示: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是中国文物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前进的里程碑,而我省在坚决贯彻实施新法的前提下,又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由原来的38条扩展到65条。依据新文物保护法,我省的条例除了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有了具体规定外,还专辟“管理职责”一章,明确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文物事业所需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全面加大了文物行业管理力度,自觉凸显了文物事业的公共服务功能。
  “到目前为止,我省发生的文物违法事件屈指可数,表明浙江的文物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吴志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