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贪渎的判了刑得利的退了钱
滥用拆迁权占国家的便宜,没门
永清

  本报讯 “我承认我所得的土地是不合法的,同意按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赔偿,并接受调解。”11月21日,在永康旧城拆迁改造中非法获得土地的李某,在法庭上同意向永康市政府补足国有土地出让金63745元,并在当日付清。11月24日,另两起案件也顺利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徐某在调解书上签字,朱某当日付清款项88万余元,徐某也将在12月1日以前付清43万元。自此,永康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追偿近700万国有资产流失案取得实质性突破。
  1999年至2000年,永康市政府分三期对胜利街、华溪东、西路、紫薇公园二期等老城区进行拆迁改造,明确规定公房拆迁不予安置,只给补偿,私房拆迁可安置并予以补偿。自公告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不得买卖。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负责拆迁房产确权、补偿、安置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梁新华、胡松礼、吕争鸣、杨高伟等人却滥用职权,与他人勾结,采用非法买卖、确权公房,多确权拆迁面积,违反规定析产,凭空确权等方式,侵占国家拆迁补偿款及安置土地,给国家造成了1700多万元损失。2007年1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涉案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
  与此同时,永康检察院督促当地城市建设重点指挥办公室向杨高伟等人追偿国家损失。2008年6月、7月,永康检察院以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案件中的价格鉴定为主要依据,代表国家就杨高伟等侵占国有资产案件中涉及的700多万国有资产损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返还拆迁补偿款及安置土地或赔偿损失。
  这起国有资产流失追偿案时间跨度比较长、有些涉案的房产已几经易手。永康检察院灵活运用追偿办法,对一部分愿意赔偿、接受调解的,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对不愿意赔偿或调解的,则通过法院判决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