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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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受贿领刑妻子“连坐”
我省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贪官家属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范跃红 曹庆 

  本报讯 11月21日,原47省道浦江段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吴玉林和他的妻子陈梅华双双收到了金华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受贿40万元的吴玉林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转移受贿赃款的陈梅华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2岁的吴玉林自2003年4月47省道浦江段总指挥部成立之初就开始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在工程建设中资金拨付、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决定权,2007年3月退休以后仍然负责管理其手头未完成的事项。胡某是47省道浦江段毛桥至亚落公路建设工程Ⅱ标段的包工头。为了获得吴玉林的照顾,在2006年7月的一天,胡某将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送给吴玉林。吴玉林收下后,回家将卡交给妻子陈梅华,并表明该卡是胡某送的。
  当天下午,陈梅华去银行查询了卡中的金额,之后分几次将卡上的钱取出,并把其中6万元出借、11.2万元存入吴玉林的工资账户,剩余部分用于消费等。
  2007年8月,胡某得知吴玉林为女儿在杭州买房子筹集房款的消息后,将20万元现金送到吴玉林的办公室。吴玉林收下后将钱拿回家,告诉陈梅华该钱是胡某送来给女儿买房用的。后陈梅华将其中的11.6万元存入女儿的账户上、5万元交给女儿用于炒股,余额用于日常开支。
  今年7月,金华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吴玉林立案侦查,并同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梅华立案侦查。经公诉,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陈梅华是我省首个以此罪名被追究转移受贿赃款责任的贪官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