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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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症”非精神病伸贼手被判刑
是否负刑事责任要看当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关兰

  案件回放:
  现年32岁的罗某系安徽人,1999年来宁波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铭(化名)。今年5月31日,张铭约罗某在江东区某宾馆见面。两人聊着聊着,张铭睡着了,直到后来被关门声惊醒。这时罗某已经走了,张铭皮包里的3900元人民币和56000元港币不翼而飞。桌上留有一张纸条:“你的钱我拿走了,因为我欠了很多钱。”张铭报警,罗某被警方抓获。
  7月,该案被移送至江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时,罗某的丈夫提出,罗某患有精神病。其提供的病历显示,2006年8月至2007年11月,罗某因精神异常先后两次到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还多次到该院就诊,而且一直在服用精神药物。
  检察院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对罗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法医查明,罗某在2002年被惊吓后出现不适,一直服用改善睡眠类药物治疗,2006年后病情加重,出现焦虑、激越冲动行为,但近年来能够独立生活,社会适应能力尚可。经鉴定,罗某患有“神经症”,系“苯二氮卓类药物依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江东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罗某提起公诉。近日,罗某被江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神经症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下出现的一种较轻的精神障碍,自知能力完整,病情多迁延,但对患者的认识活动无明显的影响。通过鉴定,法医认为罗某作案动机现实、手段合理,对案件回忆清楚,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严重性,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罗某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