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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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董事长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法院判决其家人有继承权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任正东/文 配图:毕传国

  龙泉某食品公司的女董事长去世后,留下了28.33%的公司股份。然而,她的家人不仅没有享受到这些股权所带来的好处,反而连继承资格和相关股东权益都被剥夺了。于是,女董事长的家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龙泉法院确认了董事长的丈夫、母亲和儿子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董事长死后公司修改章程
  2005年9月7日,龙泉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女董事长因病去世。之后,她的母亲、丈夫、儿子多次向该公司要求继承股东资格,但该公司一直不予答复。直到董事长去世3个月后——当年12月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其中增补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通过”的内容。这样一来,董事长的家人就无法继承原本属于董事长的股东权利了。
  于是,去年9月6日,女董事长的家人把该食品公司告到了龙泉法院。

  股东资格到底能不能继承
  董事长的家人认为,2005年12月8日前未修改过的公司章程中是没有关于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的。而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虽然该法的实施是在女董事长去世之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公司法实施前有关的民事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因此,董事长的家人认为他们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但该食品公司认为董事长的家人不拥有股东的身份和权利,公司的做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法律和公司章程就股东资格继承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继承法,但继承法规定的是财产权而不是身份权的继承。董事长病逝后,其家人可以继承的是财产而不是股东身份。该公司还认为,公司法中虽然规定股东资格是可以继承的,但同时也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是合法有效的。

  判决: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且是全面继承
  审理该案的龙泉法院认为,该食品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改是在本案继承事实(即女董事长去世)发生之后,因此,其对本案发生的股权继承是不适用的;虽说本案的继承事实发生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但原告起诉是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因而本案可以参照公司法。
  最后,法院确认了董事长的丈夫、母亲和儿子——即三原告可以继承董事长的股东资格。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股权亦因此具有财产权利属性以及人格权利属性。按照现行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而且,这种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