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车祸后歌唱家“难以启口”,咋赔
孙薇薇

  喜欢歌剧的人不会对魏松陌生。
  魏松,上海市歌剧院副院长、国家一级演员,这只是魏松对外的头衔,人们更多记住的可能还是“活跃在当今中国和世界歌剧舞台上的著名华人男高音歌唱家”和“声音里充满激情,典型的意大利美声唱法的演唱”。对于这样一个正处于艺术生涯巅峰的歌唱演员,不难想象,遭遇车祸、口唇受伤将是多么毁灭性的打击。然而一年来,更让魏松头痛的是事故发生后的索赔官司。

  事故回放

  一场车祸伤了口唇
  2007年9月22日,为赴长春参加“中日友好音乐会”,魏松搭乘出租车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11时许,正当出租车快速行驶至迎宾大道(外围)远东大桥处时,突然遭遇一辆正在快速倒车的大货车,出租车避让不及,一头扎进了大货车的尾部。
  坐在后排的魏松一下子撞在了副驾驶座的椅背上,脸正好戳在头枕的金属支架上。当即,魏松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认,其面部多处挫伤撕裂,眼睛浮肿充血,上下唇严重挫伤,多处伤口软组织缺损,当即缝了二十余针。2008年6月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魏松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是:卡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魏松不承担责任。

  走上法庭

  歌唱家的损失到底有多大
  车祸给魏松留下的不只是大大小小的伤痕,也使其心灵“伤痕累累”。因为疤痕难以消除,魏松不得不蓄起浓密的络腮胡子加以掩饰;打乱的神经末梢时刻麻痒作痛,每一次张口说话都会牵动变形的组织,在排练和演唱时甚至再次撕裂流血。对于魏松的伤,医生的诊断则是:伤口彻底长好,至少需要半年,到时还得整容。这样漫长而痛苦的后续治疗,对于魏松,无疑又是重创。
  出院后,魏松曾向交通肇事方上海海博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和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昌”)协商赔偿,但未成功。无奈之下,魏松以共同侵权为由将海博和新华昌告上了法庭,认为两被告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直接造成自己面部严重受损,对自己人身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伤害,要求两被告赔偿治疗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75万余元。这其中包括:误工费49万元(其中商业演出4场,演出费损失39万元,政策性演出5场,演出费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表示“关于后续整形治疗的一切费用,将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
  面对49万元的误工费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方是“狮子大开口”,如此巨额赔偿无法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此浮出水面。

  争议一:
  魏松的误工费能否包括演出报酬
  面对巨额索赔,第二被告新华昌当庭提出:“这个(要价)肯定不合理。我们一辆集卡车才能赚几个钱?直接损失可以赔偿,间接损失哪有赔偿的?他(魏松)如果是一个大老板,说赶着去签一个合同几个亿的、几十个亿的,那我们拿什么赔他呢?”
  作为第一被告的海博表示其对于车祸深表遗憾,愿意根据法院作出的合理、公平的判决来赔偿魏松相应的经济损失。总经理马勇告诉记者:“从事故发生到魏松的整个住院期间,我们已经作出了积极反应,不仅多次派人前往探望,还垫付了医药费。”
  原告魏松认为,作为一名歌唱家,车祸伤害直接导致其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休养恢复期间无法正常演唱,无法履行在此期间的演出合同义务,因此而遭受的工资、演出报酬损失均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确定,可诉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原告魏松的代理律师侯杰进一步解释,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指的绝不仅限于本单位工资,而应该是因损害而减少的可预期的工作收入,包括奖金、福利,也包括其他合法的劳务收入,如演出费、稿费、讲课报酬等。原告为了证明遭受的演出损失,还当庭提供了在事发前签订的4份演出合同,同时还提供上海歌剧院提供的证明,证明魏松因治疗和恢复,缺席了原定国庆期间的5场上海市级音乐晚会(10万元报酬)。这9项演出收入加起来共计49万元。
  两被告依然对原告魏松提供的演出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了疑问,认为“原告提出的高额误工损失缺乏依据”。

  争议二:
  魏松能否要求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新华昌表示,“根据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及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当高于国家对于相应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即5000元”。
  原告代理律师侯杰当庭表示,虽然人是平等的,但人生活环境的不同决定了人的特点是不同的。一个艺术家,发生在特定职业部位的伤害和普通的伤害,造成的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是不一样的,就像明星毁容、运动员肢体伤残、配音演员声带受损等等。从经济方面讲,名人、演员从事商业演出和广告拍摄,是市场经济下的合法劳动,面容受损、演唱受限必然影响原告在这些方面的劳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虽然这些损失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无法诉求赔偿,但因此给人精神上的打击和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原告魏松所受的精神损害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商演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
  2008年9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魏松误工费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7万余元。其中,海博承担3.96万余元,新华昌赔偿9.25万余元,余款11.5万余元则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赔偿。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呢?
  法院认为,误工费应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相关鉴定结论,原告受伤后的休息时限为1.5-2个月,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工资收入减少2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纳入误工费的赔偿范围。
  此外,原告在此期间还缺席原定参加的5场演出,致使其演出收入减少10万元,因为这些演出都是原告单位的工作安排,所以也应纳入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属于原告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但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39万元的商业演出损失,并未支持,理由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浦东法院一名法官解释:“商业演出并不属于原告的工作职责安排,所以不能支持。”
  对于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魏松是我国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因本起交通事故对其歌唱事业及正常工作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魏松所受的精神损害非一般人所能比,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予支持,酌定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检察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