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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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用20年 稿酬只有20元 
吴冰玲

  “到了2007年9月我才得知,早在1991年秋季,《小牧笛》就被收入九年制义务教育《音乐》(第五册)教材,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在此期间,人民音乐出版社还出版、销售了教学用录音带、光盘等音像制品。”
  “自1986年12月20日,人民音乐出版社向我支付20元稿酬,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稿酬。”北京市潞河中学高级教师、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张庆祥为此将人民音乐出版社告上法庭。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1983年,张庆祥创作完成儿童歌曲《小牧笛》。这首歌曲自1984年首次在《儿童音乐》第一期发表后,又被《声乐考级曲集(少儿卷)》、《少儿歌曲全集》、《中外少儿歌曲1300首》、《儿童歌曲钢琴伴奏109首》等多种音乐图书、教材及音乐制品收录。
  在得知自己的著作权被侵害后,张庆祥多次与人民音乐出版社交涉支付稿酬事宜,但屡次遭到拒绝。张庆祥便将人民音乐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从1987年至2007年使用歌曲《小牧笛》的稿酬346万余元。

  出版学专家:
  我国稿酬支付经历过3个阶段
  张子辉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编辑出版学教研室主任。他认为,此类稿酬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稿酬支付经历过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文革”以前,当时个人创作的作品都属于职务作品,只有工资没有稿费;第二阶段是一次性支付稿酬,大量使用于“文革”之后到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像商务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等一些老牌的出版社,当时都是实行一次性支付稿酬;第三阶段是1991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支付稿酬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相关规定更加明确。

  付酬标准:
  教材的稿酬标准相对比较低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出版社若使用作者的作品,就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张子辉指出,作品被用于教材书本内容出版,支付稿酬标准的核算具有一定特殊性。出版教材属公益事业,出版社出版教育类图书是享有退税待遇的,因此教材的稿酬标准相对比较低,一般是按照图书定价的5%至8%来计算。
  笔者在走访相关专家后得知,尽管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曲谱作品稿酬标准,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该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有不成文的规定,并且已成为音乐作品市场的普遍交易标准。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就是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人民音乐出版社表示,曾分别在1999年和2003年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张庆祥支付过稿酬。但张庆祥表示,自己是在今年上半年才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截至目前,他尚未收到过这两笔稿酬。
  张子辉认为,作者如果加入相应的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其签订协议,就可以将收取稿酬的权利委托给这些正规的民间组织。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可以根据相应的稿酬标准要求侵权企业或个人给予补偿。

  索赔346万余元:
  是否合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被收入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中,对作者来说是一种在创作上的肯定。张庆祥346万余元的索赔要求是不是有些过分了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力。
  杨力指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只有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本案中的原告张庆祥346万余元的索赔要求,若确实能证明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那么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某些著作权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侵权时间比较长,那么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杨力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杨力认为,这个解释是对著作权的持续侵权行为作出了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向人民法院请求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仍可得到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杨力指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人们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无视著作权利人权利的企业或个人都将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