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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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民企发展环境促进国企深化改革
省检察院出台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范跃红

  本报讯  “不轻易扩大案件的知情面,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不轻易追缴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款物,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昨日,省检察院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最近作出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牢固树立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大局意识。尤其是面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之间的界限。在办理企业牵涉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危害资源环境、商业贿赂、资金借贷等方面的刑事、民事案件时,尽可能通过执法维持、优化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努力通过办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同时,省检察院还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刑事犯罪,尤其加大对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犯罪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转型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不断创新预防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市场经济、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加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