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不可收买”对法官更重要
杨涛

  [评论靶标]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了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被免职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10月15日,黄松有因涉嫌违纪被中纪委带走调查后,最高法院一直积极配合中纪委的调查工作。(据《成都商报》)

  说起来,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黄松有不仅被认为是“学者型”法官,而且组织执行体制改革,起草了最高法院的一系列民事司法解释,他的“落马”实在让人痛心。近年来,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武汉中院法官集体腐败案中“落马”的常务副院长柯昌信,曾出版过多部法学专著、发表论文百余篇,并任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因腐败问题被“双规”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也曾兼任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这足以证明,所谓学历、学识与个人品质、公正司法并不一定成正比,明白道理与实际行动有时常常会呈现一种分裂状态。
  学识,对于缺乏道德与内心自律的法官来说,是一种职业技能,而不是对灵魂进行净化的圣水。对于腐败的法官而言,掌握越多的学识,可以让他们在职业领域“如鱼得水”,但改变不了他们贪婪的本性。甚至,拥有更多学识还可能会让他们拥有更多的技巧制造更多的贪婪机会。
  我不想否认学识对于一个法官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主持正义、司职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来说,某种程度上,“不可收买”比学识更重要些。一个法官如果被收买,他不是按学识断案,而是恣意妄为,那么无论这位法官有多好的学识都无助于帮助当事人接近正义,甚至某种时候,他还可以利用学识来曲解法律,为枉法裁判添加合法的注脚。

  一语中的
  当然,“不可收买”品质的形成,并不仅依赖于法官的内心道德自律,更要依靠制度建设,要让法官正当审判不受外界的干扰。同时,法官本身也要受到舆论监督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让“不可收买”成为法官内在的动力与外在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