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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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支持
石训

  债务人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债权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债务人的弃权行为无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判决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邓某曾向张某借款7万元,2004年被起诉到法院,当年11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归还张某借款7万元。2005年1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邓某无力偿还,该笔款项未能执行。
  法院另查明,邓某的父母曾在成都市内购买过两套住房。2006年邓父病故,邓某与弟弟、妹妹等人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后,邓母又将两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别赠给了邓某的弟弟、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获悉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邓某的弟弟、妹妹均称放弃继承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邓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经公证,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邓某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之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邓某的弟弟、妹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弃权行为危害债权   于理于法都应反对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邓某本来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发生时放弃了继承权利,且弃权行为的直接指向是财产权利,明显损害了张某的债权,故张某无疑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因此,邓某在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其行为明显影响了自己的清偿债务能力,同时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客观上对张某的债权也造成损害,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撤销权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