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土地使用年限从70年“缩水”到40年?
台州一购房户和开发商在法庭上“年年计较”
王先富

  10月2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庭审中双方代理人辩论激烈,旁听席上坐满了购房户。

  购房户:
  开发商应退赔30年出让金
  本案一审时,原告赵章未起诉称,2004年9月23日,原告与浙江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其购买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黄金地段的凯悦大厦1幢1层02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4.93平方米,每平方米16100元,总价88万余元。但是,合同第一条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2001年9月10日起至2071年9月9日)。
  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付款,房产公司也交付了房屋。2007年4月8日,原告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却发现土地使用年限登记为40年。
  在和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后,原告赵章未起诉要求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9月28日,浙江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多收的30年土地出让金37.9万余元(即商品房总价款按70年分摊)。
  
  开发商:
  商业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
  被告答辩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记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合同号为台开土合(2001)年第35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办公用地为50年。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只是大厦项目建设依据的介绍,并不是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承诺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本案涉诉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上述规定属公开事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告对此应该知晓,原告在签订合同3年后才提出质疑,不排除恶意诉讼的可能性,严重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购买商业用房支付的是房款,不是土地出让金,如果退还出让金,其所购商业用房价格将大大低于同地段同时期的其他商业用房价格。
  
  一审判决:
  驳回购房户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载明项目建设依据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办公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9月10日至2071年9月9日,对该条款应理解为被告向原告说明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以及使用年限,而非被告向原告承诺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一方面,被告并未在合同中向原告承诺出让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另一方面,原告也应该知道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被告退还多收的30年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赵章未的诉讼请求。
  
  庭外思考:
  “房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一审宣判后,赵章未不服,提出了上诉。2008年10月2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围绕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还是70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因双方争议较大,被上诉方拒绝调解,审判长宣布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近几年来,台州房地产市场一直是“牛市”,作为浙江的二三线城市,2001年,台州普通商品房均价每平方米仅一两千元,到2007年底上涨到了5000到10000元,个别黄金地段甚至超万元。但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台州的“房市”也走向低迷。据类似案件涉及的其他购房户反映,他们2004年购买的该大厦店铺价格为每平方米16100元,现在只能说是理论上涨价了,但是有价无市,想卖出很困难,有的说,即使以原价加点利息也卖不出去。据台州市中级法院统计,2008年1月到9月,台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涉房纠纷共1582件,同比上升32.8%。因此,笔者借用股市的一句话提醒广大购房户:“房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