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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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GPS服务合同纠纷下判
法院:定位服务有瑕疵就得赔钱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叶兰 

  本报讯  出租车遇到劫匪,司机悄悄踩GPS报警装置,结果GPS服务总台发出的报警比司机本人报警还晚了近1分半钟。首例出租车营运人诉GPS定位服务商纠纷案(本报曾作报道)昨天在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GPS服务商李某被判决赔偿出租车所有人部分损失8000余元。
  2004年10月11日,出租车公司和司机陆某与当地一家出租车服务部签订了《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出租车服务部24小时提供所属车辆动态状况(实时监控),如有报警信息及时与110、119、120、122等机构联系。GPS定位系统起到监控联络作用,如遇突发事件,双方及时报告相关部门。GPS定位系统在移动信号接收、卫星信号接收、GPS终端正常的情况下起到车辆定位、速度、监控、报警、防抢、防劫等功能。
  去年3月3日凌晨,陆某在出车过程中遇上了劫匪。当时陆某悄悄用脚踩了GPS报警装置进行报警。出租车服务部总台马上呼叫陆某的车,罪犯蔡某听到后即抢夺了对讲机,并用刀割断了对讲机线路。此时,陆某趁机跳车,并到路对面报警。蔡某随即驾驶车辆逃离,逃至约2公里外发生事故。蔡弃车逃走,车辆受损。出租车服务部总台呼叫无回音后,便向110报警,比陆某自己报警晚了1分29秒。
  今年5月,出租车公司和陆某一起将服务商李某告上法院,认为李某的GPS定位服务失当,索赔损失3万余元以及违约金2万元。
  经过先后两次开庭,昨天德清法院宣判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服务协议书》是一份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安装GPS的初衷是为了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减少和降低因安全事故引起的各种损失。在当天的劫案中,李某的服务部虽然也向110报警了,但晚了1分29秒,服务存在一定瑕疵。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最终一审判决GPS定位服务商赔偿出租车所有人损失8000余元,而出租车司机陆某因已经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