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法院:做好新类型案件的裁判
高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在“新类型案件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上强调,新类型案件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新要求、新期待的表现形式,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举办,旨在总结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新类型案件的经验,探讨新类型案件审判中的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好新类型案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沈德咏指出,新类型案件是由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以及社会变革而新出现的、以案件的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动中的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新要求、新期待的表现形式。审慎稳妥、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新类型案件,不仅涉及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还关系一类案件所涉及的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常常为社会所普遍关注。
  他说,处理新类型案件不能简单就事论事,要充分认识新类型案件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了解新类型案件产生背后的社会原因,充分辨析法理,正确作出裁判,努力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要继续运用调解手段尽可能化解纠纷,要通过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及判后答疑等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使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得以实现;对于社会敏感度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一定不能追求轰动效果,不能急于求成、简单化处理,要多听取各方意见,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