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请注意,这些权利容易被你忽视
孙建新 李正科/文 配图:毕传国

  消费索赔这一概念是在大力提倡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才流行起来的。不过,由于不少消费者并不十分清楚相关法律法规,使得一些本应得到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给放弃了,也让经营者错过了改正的机会。为促进和谐消费,湖州市消保委联合德清县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权利。

  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迟交水费、电费等,可能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消费者也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2条就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医疗机构等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包括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加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可以索赔,但是消费者往往会忽视,这些可以索赔的损失中还包括耽误使用造成的损失。
  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也就是说,经营者因故意拖延等耽误了消费者的使用,也应该承担责任。
  这里所说的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是指: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要求处理争议的通知起5日内不作答复的;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3日内或者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不履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的。

  免费赠品不等于免除责任
  现在的商家搞促销,经常用上“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可是,如果这赠品有质量问题,却很少有消费者会去要求更换、修理等等。
  其实,“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而且,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