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爆胎”——你还要杀多少人?
本报记者 朱乔夫

  相信所有的驾驶员都不愿发生这种事:
  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突然发生爆胎,导致车辆撞毁。而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操作不当负全责,损失自己负责,如果撞死人,还得坐牢。
  如果你是这名驾驶员,你感觉冤吗?

  “比窦娥还冤!”
  “冤!”金华小伙子李强大声叫冤,因为他就碰上了这种事。
  7月31日凌晨,李强驾驶着“东风日产轩逸”汽车,轮胎碰到减速带后发生爆胎,车子基本报废,而一些车辆、行道树、路边店铺及配电箱等也被撞坏。万幸的是,李强和同车的朋友只受了点轻伤。
  交警部门给出的事故认定是:“爆胎后司机操作不当!”李强须负全责,赔偿所有被他“撞坏”的东西。而对于李强花了9万多元修理的车子,保险公司只赔6万,理由是:“车险是不包含轮胎的。”找汽车销售商和厂家,也被挡了回来,其理由是:“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商从未把轮胎列入整车安全技术标准,因此轮胎爆炸厂商不承担安全责任。”找轮胎厂,回答是:“轮胎是有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但只要在标准以内,爆不爆胎与轮胎厂无关。”
  那么,因爆胎而引发交通事故,产销该轮胎的厂商就没有任何责任?

  不可抗力说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的徐敏律师观点非常鲜明。
  首先,他认为交警部门将造成车祸的原因归咎于“司机操作不当”于法于理均无依据。徐敏说,对驾驶员来说,爆胎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属“不可抗力”。
  那么,如何对赔偿责任进行区分呢?徐敏说,从保护同车受害人的角度讲,驾驶员作为交通事故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汽车或者轮胎的产销厂商的角度来讲,驾驶员就是受害人,即便汽车或者轮胎的产销厂商也处于“不可抗力”的状态中,其赔偿责任依然不能免除。

  权益保护说
  而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戴和平另有看法。
  戴和平认为,既然损害后果都是“爆胎”引起的,那么提供该轮胎的人当然是责任人,把根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爆胎的司机作为责任人,让人无法接受。
  戴和平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要你的商品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害,不管这个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戴和平剖析说,按照法律规定,产品的缺陷,就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拭目以待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汽车生产厂家始终未把轮胎列入整车安全技术标准,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对爆胎事故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责任划分。因此,作为消费者,在拥有强大技术力量的厂家面前处于绝对的劣势。
  据悉,金华小伙李强已将“东风日产轩逸”汽车的生产厂家、轮胎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30万元,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并将在10月31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有专家认为,这起案件将对汽车行业安全技术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很有可能对我国现行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带来很大冲击。
  律师戴和平认为,如果李强胜诉,这将如一剂催化剂,重新改写汽车安全技术领域的责任划分。爆胎这一责任事故如归结于汽车生产商,那么势必将迫使汽车厂商在爆胎监测与安全技术领域做出更大的努力,爆胎这一高速杀手将会得到极大改变,从长久看来,这是双方共赢的最好结果,因为好的安全保障才能有更大的消费市场。
  而如果东风日产胜诉,依然把消费者作为爆胎责任的主体,那么此案仅仅是一场重复的失败(国内至今已有爆胎受害者起诉厂家,但少有胜诉的历史)。但是该案产生的影响却不会就此打住,只要有爆胎事故发生,对爆胎责任的归属问题依然会是汽车厂商与受害者之间持久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