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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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追回国资15亿
我省在全国率先推行的民事督促起诉制为国有资产撑起保护伞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沈简轩 林建平

  “今年已出让的4个地块,总计1.3亿元出让金,受让方均已按合同期限要求及时全部交清,没有拖欠一分钱。这还得感谢检察院的监督。”10月6日,龙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通报全县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时如是说。
  昨天,省检察院专门召开了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得知,这项工作在全国率先推行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700余件,经过诉讼和诉前追讨,及时收回国有资产共计约人民币15亿元,为国有资产撑起了一把有力的保护伞。

  六七成追回的国资是土地出让金
  2005年1月22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3.868亿元的价格在浦江县城拍到了面积为42602平方米的土地。不料,该集团有限公司陆续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后便不再支付了,致使8943万元土地出让金、资金占用费被拖欠。
  2006年7月初,浦江县检察院在初查浦江县中山工业园区原土地管理办公室主任徐某渎职案时,发现了这一线索。一深究,竟有8家单位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涉案金额高达1.053亿元。于是,浦江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通报了情况,并发出了督促起诉书。最后,在多方努力下,8031万元国有资产被挽回。
  事实上,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土地出让金被拖欠的情况在各地纷纷出现。在被查办的民事督促起诉案件中,涉土案件高居榜首,其中涉及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占到了六七成。
  为了避免国资流失,去年12月,龙游县检察院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对2007年以来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开展一次专项清理。由于措施得当,龙游县检察院去年发现的3个单位拖欠的7378万元土地出让金已在今年4月底前被全部催缴入库。
  同时,针对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龙游县检察院又积极建议并协助国土资源局建立起实现国有土地出让金“零拖欠”的长效机制。正是有了检察机关的不断监督,才有了龙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没有拖欠一分钱”的不俗成绩。

  困境中走出的“领跑者”
  说起民事督促起诉的诞生,有一段较为曲折的历程。
  由于体制、机制、法律和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加之少数国有资产主管或监管人员监管不力或不到位,在部分国有资产受到损害后,往往没有主体主张权利,从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或司法保护,致使本应属于强势的国家利益反而处于弱势。看到了这一法律救济的盲区,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始积极探索民事公诉。
  2002年,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浦江县良种场拍卖案即是成功一例。然而,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在现有法制框架下理论争议较大,检法两家认识上也有分歧,使得这项工作步履维艰。
  为走出困境,探索新路子,2003年初,省检察院经多方调研,最终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了“民事督促起诉”的设想。“民事督促起诉性质上属于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监督,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公力救济,符合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值得大力推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
  为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将民事督促起诉作为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十项职责之一。就这样,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在全国率先推行了。

  多方联合预防国资流失
  “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国资监管权的监督,是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而不是代行职责”,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因此,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方有效的探索。
  龙泉市检察院与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龙泉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形成了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细目表,使得全市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一目了然。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与区财政、审计部门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通报国有资产流失状况,并相互移送案件线索,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适时开展督促起诉工作。
  更为可喜的是,今年6月,省检察院和省国资委会签了《关于积极运用检察民事督促起诉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意见》,就两家探索建立运用检察民事督促起诉、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协作机制,加大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力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面对我省民事督促起诉的漂亮举动,省委夏宝龙副书记曾批示: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是检察院的重要责任,我省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应予表彰。高检院姜建初副检察长也批示道:浙江省检民行立足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性质,紧随社会发展的进程,密切联系社会重大问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责,本着自觉发展检察事业的精神,积极创新检察实践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实践的前行意义大,社会影响大及成效显著,法理基础扎实(监督、督促而不是代行),工作规范提升及时。
  面对各种肯定的声音,张雪樵说,下一步,我们将考虑建立健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外部协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信息交流、工作协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发现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漏洞,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帮助有关国有单位建章立制,增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