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3年得不到国家赔偿源于法律滞后
江渚上

  [评论靶标]
  9年前,河北省清河县农民张新亮的妻子意外死亡,张新亮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杀人罪批捕。从被判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直至最终洗雪冤屈,张新亮被错误羁押2236天,河北省高院对此作出赔偿决定,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共同赔偿张新亮18.7万元。然而,时过3年,张新亮却始终无法拿到这笔赔偿金。从张新亮的遭遇看,一些地方在执行国家赔偿制度过程中,还存在着“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赔偿数额过低”等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应当就其行政及司法中的不法职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惟此,国家的公信力、道义基础、责任感以及“公权力必须合法行使”的法治原则,才有最后一道保障。因此,国库不仅要为国家开展公共管理活动预支开销,还要在财政中专门列支侵权准备金,随时为国家机构的违法责任事后埋单,这就是国家赔偿金。
  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很大程度源于“谁侵权、谁赔偿”的国家赔偿体制。由于一旦承认国家赔偿,就等于承认行政或司法行为出错,而且司法赔偿金需要从单位的自管经费中支付,因此,一些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为了“规避”职责和经济上的“风险”,对国家赔偿采取消极态度。 要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在打破“谁侵权、谁赔偿”的条块分割状况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使权利受损的相对人,有理由不区分具体的侵权机构,从国家获得相应的赔偿。

  [一语中的]
  11年前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尚未明确入宪。时至今日,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高涨,并连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人们期待新的国家赔偿法能尽快出台,从剥离损害赔偿责任与具体执法部门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建立独立运作的国家赔偿基金、提高赔偿金计算标准等关键环节入手,一揽子统筹解决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