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相煎何太急 相让天地宽
昨天,法官和律师共商依法调解案结事了的和谐司法之道
本报记者 余春红

  “诉讼调解是一剂良药”
  “从绞尽脑汁到合上案卷,每一次诉讼调解的成功,我都会收获很好的心情。”舟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奚安娜说,“诉讼调解是一剂化解矛盾的良药。”
  对于诉讼调解,杭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俞建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志敏有着同样的感受。他们觉得,能调解成功一起案件,让当事人握手言欢,这是作为法官的荣幸,也是和谐诉讼的最好体现,应该是他们追求的“最高境界”。
  虽然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律师们也一致认为,诉讼调解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重要途径,同样也是律师服务社会的神圣职业使命。
  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说,诉讼调解可以简化程序、减少讼累,大大提高诉讼效率,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到最低。建立在事实与法律基础上的诉讼调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办案水平的一种体现。调解的结案方式,在经济纠纷中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使合作伙伴重建信任;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则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家庭和睦。
  省律协章靖忠会长介绍,今年7月,省律协进行了一次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93%以上的律师认为诉讼调解非常重要,并且八成以上的律师对诉讼调解选择“积极促成”。从去年的办案情况看,代理的案件有20%-40%调解结案的律师占一半以上。章会长认为,诉讼调解与判决一样都应当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

  “拿到调解书跟胜诉一样”
  “我一贯秉持积极促进诉讼调解的态度,以前如此,以后也会如此。”省直律协常务理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史建兵如是说。史建兵从事律师职业已有8年,他说他代理的案件中近一半是调解结案的。
  就在参加昨天的座谈会前,他刚从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拿到了一份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调解书。此案原告施某从陈某那里受让了一套房屋,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后来陈某反悔,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施某因此只好起诉到法院。但令人措手不及的是,后来发现陈某是个精神病人,卖房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此前施某所付的房款已被陈某花光。
  经法院先后多次开庭审理,又经过昨天整整一个上午的调解,施某终于和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地解决了问题。
  史建兵说,就施某一案来说,诉讼调解很好地体现了其积极化解特殊矛盾纠纷的作用。作为律师,拿到调解书时的心情就像胜诉一样。
  就像法官们说的,诉讼调解是他们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叶明也将调解看得很重。他说,一个好的律师,是能够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建设性调解方案的律师。

  诉讼调解需要共同促进
  针对目前诉讼调解中还有些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需要完善的,该怎么改进和完善等等,法官和律师也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心得。
  “律师是诉讼调解的桥梁。”法官奚安娜说,当事人一般对律师总是有很强的心理依赖,他们更乐意听取律师尤其是一些名律师的建议和意见,因此在诉讼调解中,律师的协调会对诉讼调解产生很大的作用。不过奚安娜觉得,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个别律师不大愿意配合调解的情况,她希望律师可以更好地充当诉讼调解的桥梁。
  “法官应该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审判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陈有西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此前律师协会的调查问卷中,有近五成的律师对诉讼调解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与会者认为,律师应该对当事人正确分析诉讼风险,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决策;法官应该在诉讼中注意提高诉讼调解的能力,注意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坚持调解的原则……
  从找问题到提建议,围绕共同促进诉讼调解这一中心,与会法官和律师从各自的身份和角度开诚布公地发表了看法。而其中一点是共同的,双方都认为应加强沟通,并期待着共同搭建交流、对话的平台,增进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积极促进诉讼调解。
  本次座谈会就是一个良好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