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亿申达”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案追缴税款367万元
国琼 其明

  历时5个月由国税、公安经侦支队联合查办的湖州亿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案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此案曾被列为浙江省国税2007年度曝光的9大税案之一。该案补税、罚款共计527万元。随着2008年7月24日最后一笔12.7万元追缴税款的入库,截至发稿之日,已追缴税款共计367万元。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全力追缴160.34万元的罚款。

  凭证有假 案情显现
  2006年12月16日,湖州市国税局管理分局将辖区湖州亿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申达”)的2006年8月份取得已经经过总局比对,属问题类型(缺联)的4份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移交给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缴款书上加盖的深圳文锦渡海关公章,稽查局立即向深圳市国税局发出异地协查函进行核查。2007年1月16日,湖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深圳市国税局回函,称“亿申达”取得的4份“海关完税凭证”没有入库信息。市局稽查局马上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调取“亿申达”2006年所有已经抵扣的进项凭证信息,发现尚有18份“海关完税凭证”也已经总局比对,情况与4份海关完税凭证问题类型相同。因22份“海关完税凭证”涉及进项增值税320.7万元,市局稽查局于2007年2月16日与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取得联系,并委托深圳市国税局与深圳文锦渡海关联系,请求深圳文锦渡海关对加盖其公章的22份“海关完税凭证”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亿申达”取得的22份“海关完税凭证”并非深圳文锦渡海关签发,系假“海关完税凭证”。同时,深圳市国税局分别于2007年4月10日、6月15日回函称18份“海关完税凭证”无入库信息,至此重大税案终于浮出水面。

  分析案情  抓住关键
  因22份凭证涉及金额、税款巨大,市国税局成立了以稽查局长挂帅的专案组。专案组成员有众多的疑问,疑问之一是什么因素驱使“亿申达”这家经营规模很小的商贸企业在短短5个月内动用巨款,去促成这笔生意;疑问之二是“亿申达”公司负责购销业务的业务员陆某在案发伊始就称:涉及22份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业务是通过他以前做生意相识的一个尼泊尔籍朋友巴苏联系货源并代寻找国内三家进口商委托进口货物的;疑问之三是“亿申达”作为一家商贸内销企业,购进的货物全部销售国内,2006年8月至12月正值两部督办案“利剑二号”在查,也正是河北大量虚开皮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空期,“亿申达”是否会借此机会利用其经营皮毛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真票虚开;疑问之四是这些假“海关完税凭证”,“亿申达”是向何人、何地、何时取得,是否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货物是“亿申达”何人通过什么途径向何人、在何地、何时达成购销关系,是否有相关书证可以证实这些假“海关完税凭证”上的货物真实购进?疑问之五是购进的货物价税合计2206万元,货款以什么方式支付,支付给了谁,购进货物的款项来源渠道,购进的货物销往了何地、销给哪些单位、货款如何回收,销售对象生产用的原料是否就是“亿申达”所谓进口的货物。带着众多疑问,专案组制定了“查阅资料、寻找线索,全面发函、协查发票、抓住重点、全面突破”的三管齐下的方案。稽查局长迅速下达了行动方案,一是对所购进的货物分品名、数量、规格、单价进行分类,销售到哪些地方,哪些单位,从货物的品名、数量上进行定量分析;二是对销售集中的桐乡进行外围调查,从下家企业查核是否购进这些货物,从中来判断“亿申达”是否存在真实货物销售;三是通过金税网这条快速通道发函,多方确认是否存在虚开;四是在排除企业无货虚开和购进部分货物虚开的前提下,进一步认定其取得假“海关完税凭证”性质为善意或非善意,这是本案的关键;五是鉴于该企业处于待注销状态,提请公安经侦支队协助催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

  集中力量  抽丝剥茧
  2007年6月11日,湖州市国税稽查局正式对“亿申达”进行立案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对公司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账及大量财务记账凭证资料检查,对2006年度购进货物所有取得相关凭证及销售货物开具的3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时间顺序分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流向制作表格进行分类汇总,通过近2个月的内查外调及金税网上发函协查等,查明“亿申达”2006年的经营情况以及取得22份假海关专用缴款书的经过: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6年购进货物按其销售分品名、数量与实际购进货物分品名、数量进行核对,通过汇总数据统计主要商品进销显示购销数量基本相符。
  检查人员通过对外围桐乡某裘皮服饰有限公司、桐乡某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湖州某皮草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证实这三家企业与“亿申达”购进货物都是同“亿申达”的陆某联系的,购进货物过程基本相同。通过金税网上发函,共向常州市、中山市、平湖市、海宁市、杭州余杭、上海市等6个地区7户企业发出协查函,根据回函情况,确认这些地区受票单位均与“亿申达”陆某联系,购进货物过程基本相同。所有的证据表明:从购进货物到销售货物整个过程均系陆某所为,陆某就是主犯。

  案情回放  揭开谜底
  根据陆某交代,2006年8月至12月期间,他通过尼泊尔籍人巴苏联系了深圳3家公司,并委托这3家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同时取得22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及金额1886.32万元,税款为320.67万元,价税合计为2206.99万元。购进的货物为狐狸皮、獭兔皮、兔皮等,进口货物销售的对象为桐乡、上海、杭州、海宁等地的皮革厂,占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的99.29%,所有购进、销售的货物均由陆某操办。向深圳3家企业购进的货物,除向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3笔以转账方式付款104万元(但第二天陆某就将此款背书转给桐乡某个体户),尚欠深圳市某集团公司货款71万元外,其余2031.99万元均为现金支付,销售货物收取的款项均为转账。
  检查人员经过内查、外调、网上协查等方法得出结论:首先“亿申达”在2006年8月至12月期间确有真实的货物购进,但具体货物向何人、何地购进无法确定;另外2006年8月至12月“亿申达”所销售货物为真实的货物交易,从而排除了虚开发票的可能;2006年8月2日销售真丝牛仔布给天津某制衣有限公司,数量为16474.9米,价税合计84万元,而销售这笔货物的是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购进的,报关单及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注明报关日期是2006年10月17日,开具品名为牛仔布,数量为16475米,价税合计为82.4万元。至此,该案作案过程清晰地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该公司存在销售行为在先,取得假海关凭证在后,在大量销售产生后,又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税金的情况下,陆某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了以上22份假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购进货物所支付货款过程是:在收回货款后,通过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转入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通过城北支行提取大量现金或将现金打入陆某个人银行卡内,还有部分现金打入蔡某、梁某、林某、张某卡内。2006年9月至12月经陆某之手应收回货款为2207.6万元,已收回2184.3万元,尚有23.3万元未收回,而经陆某之手应付2031.99万元,则直接提取现金、将现金打入个人银行卡共计款项2029.96万元。
  2008年1月2日,湖州市国税局向湖州亿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追缴300多万元税款之外,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0.34万元。
  日前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