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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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依法援助外籍当事人
嘉兴市首例涉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圆满结案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仰金贤

  一位韩国人去年10月涉嫌走私罪在嘉兴被刑事拘留,因不熟悉中国法律加之经济困难,他申请了中国的法律援助。在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嘉兴市检察院最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这个嘉兴市首例涉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援助律师的倾力而为,不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很好地诠释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韩籍当事人涉足走私犯罪案件
  韩国人李某原先在韩国从事运输服务业,业务量并不大。2001年年初,生意上的中国朋友鲍某来找他,说中国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以外商投资设备的形式免税进口喷水织机的优惠政策,所以想和李某商议在嘉兴设立合资公司。鲍某还承诺,全部投资事项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他承担,与李某无关,两个人遂签订了有关成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2001年4月,经工商注册登记,两人在嘉兴成立了合资企业。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该公司以合资形式向海关申报,取得国家减免税设备的进口证明,并分4批进口了旧喷水织机160余台。
  然而,鲍某因将10台减免税的喷水织机移作他用,被海关责令补缴税款7万余元,引起缉私等部门的注意。去年5月,鲍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先被嘉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后于6月变更为取保候审。
  
  援助律师及时伸出国际援手
  去年10月25日,李某从青岛入境时,被早已采取边控措施的嘉兴海关缉私分局抓获,随后被带回嘉兴并刑事拘留。因不熟悉中国法律及经济困难,万分焦急的李某向侦查部门提出申请中国法律援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于是,侦查部门立即联系了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专门指派了君度律师事务所的陈武律师为李某提供援助。
  陈武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缉私分局联系会见嫌疑人事宜,依法向缉私分局初步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据海关缉私分局介绍,嫌疑人鲍某与李某合谋,成立假合资企业,将一批旧设备以投资名义实为贸易的形式进口中国,从而被免除了关税,但实际上鲍某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李某支付了喷水织机的货款。从初步了解到的情况,陈武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即涉案税值七十余万,法定刑不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
  为了更全面了解李某的情况,陈武又自费聘请了一位翻译,通过国际长途与李某的家人及韩国朋友取得了联系。李某的家属万分焦急,要求律师尽力援助,先全力争取取保候审。

  不起诉取得圆满援助效果
  随后,陈武从李某涉案税额不大、所起作用小、法定刑不高以及嫌疑人家属的意愿等几个方面,积极向侦查机关作了反映。同时,他提出对本案证据的看法,即:如仅有鲍某和李某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要证明他们假合资真贸易构成走私较为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侦查机关经过慎重考虑,于去年11月下旬作出了对李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今年5月,该案被移送到公诉机关后,陈武又仔细研究了侦查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先后几次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提出建议不起诉的意见。另外,在7月份,嘉兴该合资企业向检察机关退还涉嫌偷逃的赃款64万余元,该案涉嫌偷逃的税款全部追回。
  近日,公诉机关认真考虑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和观点,充分分析案情后,最终以犯罪情节轻微,并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
  至此,嘉兴首起涉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满意的援助效果,外籍受援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到了相关部门及受援人的高度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