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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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说城里事,一个说家里事
两件民生法规有望在我省获得通过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我省将立法规范两个在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关系:一个是城管与小摊小贩的关系,他们之间“剑拔弩张”的事情时有耳闻;另一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因为家庭暴力正威胁着不少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昨天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和宁波市报批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两个法规都很有特点,前者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少数几个经过三审的草案之一,而后者是我省首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并确定家庭暴力也包括“冷暴力”。它们都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

  城管执法能不“没收”就不“没收”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这是《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3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最集中的问题。
  据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我国为了改变当时流传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之乱现象而作出的创新性规定。2001年9月,杭州市在我省首先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至今,全省已有54个市、县(市、区)的城市管理领域实行了这项制度。尽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做法,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执法主体的性质和职责不明确、执法手段和措施不规范等等,有必要立法加以规范。
  经3次审议,该草案已尽可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草案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再比如,针对一些执法人员随意“没收”物品的现象,草案明确规定,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了物品,又该如何处理呢?草案明确了以下几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对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返还财物,或者返还拍卖、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故意损坏财物或者违反规定销毁财物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草案还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主动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同时,针对城市里最常见的乱停车和小摊小贩现象,草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和居民泊车使用。如果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开辟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

  “冷暴力”被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了什么是家庭暴力,并指出除了武力手段外,威胁、侮辱等对精神进行伤害的“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据了解,国家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范围还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而目前国家也尚未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统一、专门的立法,可是家庭暴力现象呈逐年增多趋势。据统计,宁波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2005年到2007年共受理家庭暴力1397起;在市、县两级妇联2005年到2007年受理的7781件信访件中,婚姻家庭类有5012件。这还不包括“冷暴力”。
  宁波市报批的这部法规成为我省首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要求,宁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而针对各部门普遍存在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畏难情绪,条例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居(村)委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投诉、求助和报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条例对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职责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经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