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绿地变身“自留地”难题求解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蔡亮 图片 王志浩
丽水市白云街道白云小区的一些居民楼前,最近是一派“丰收”景象:小葱郁郁葱葱、豆角长势喜人、南瓜个个饱满……别以为小区里有块试验田,这些蔬菜全都长在小区的绿化带里。原来,这都是一些住户自己种植的。更有甚者,还在小区的公共绿地里用砖头、竹篱笆围出了“自留地”,种起了花草、养起了鸡鸭。 对于这种现象,有人大声叫好,也有人高声抗议。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用法律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并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呢?请看本报记者发回的报道。
记者调查 小区里的“自留地”还不少 白云小区的现象并不是特例。记者走访了杭州的一些小区,发现在小区里圈地围栏、种花种菜的情况还是十分常见的,不过养鸡养鸭倒是罕见。 在文一西路某小区,一些一楼住户在自家窗外的公共绿地里种上了各种花草,不少已经开花了,十分好看。也有的种了葱蒜、韭菜、青菜、豆角等蔬菜,长势也很喜人。 在莫干山路某小区,楼下的绿化带和楼顶平台,都成了一些住户种植瓜果蔬菜的地方,甚至还搭起了豆架子、葡萄架子。 记者发现,城市居民在小区公共绿地上种花种菜现象较为普遍的,大都是一些比较老的小区。 比如说丽水的白云小区,就是一个比较老的小区。最早的一批住户是1990年前后搬进来的。这些已经在白云小区住了将近20年的老住户,现在大多已经退休。闲下来的老人不少都喜欢种些花草蔬菜,增加点生活情趣。还有一些住户是从农村搬来的,种菜养鸡本来就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看见小区里的公共绿地,不免心痒手痒,于是圈一块地来作“自留地”。 “我们都知道这些是公共绿地,他们这样自己用是不对的。但我们是老小区,也没有专门的物业公司来管理,何况大家都是老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所以就随他们去弄了。”一位小区居民这样说道。 不过,个别新小区里也能发现这样的现象。在杭州城西某小区,就有一楼住户在门前的公共绿地里种上了一些攀援植物,结果爬得到处都是,看上去倒也十分别致。 该小区的一名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公共绿地是不能被私家占用的,“但看看他们种的植物这么好看,确实客观上对小区绿化有好处,所以只要别的住户没有什么意见,我们也就不再追究了”。
居民意见 各说各有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在小区公共绿地里圈地种花种菜甚至养鸡养鸭的行为,居民们的意见各不相同。 杭州朝晖某小区的郑擎先生:只要能给小区增添景致,就没什么不好。我们那里有的住户还在菜地外面用稻草做了个门,很有田园风格,我很喜欢。城市里到处都是高楼大厦钢筋水泥,大家放假了不是还要去玩什么农家乐吗?现在自家门口就有这样的景致,每天路过的时候看看,也能放松放松心情。 杭州半道红社区的张小姐:我们小区有些住户为了使蔬菜长得好,还施以粪尿等农家肥,味道十分难闻,很让人受不了。为了他家能吃上新鲜蔬菜,占了小区的公共绿地不说,还强迫大家一起闻臭气,这也太过分了。 丽水白云小区的一位大妈:在公共绿地上种花,我觉得很好,可以美化小区环境么,一个人种,大家欣赏。种蔬菜的话,就是为自己谋利益了,不大好。养鸡养鸭么,是既侵占公共绿地又污染环境,还影响别人的生活,实在是太不好了。 杭州城西某小区的李萍小姐:侵占小区的公共绿地,是侵犯其他住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纵容。小区公共用地是大家共同拥有的,凭什么一些人可以凭个人喜好说占就占?如果这样的行为都能被容忍,那岂不是任何公共资源个人都可以随意占用了?不能助长这种风气。
专家观点 引导劝解为主,诉讼维权也可
杭州某小区物管办主任吴先生告诉记者,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里都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个人无权占用。但是物业管理人员并没有执法权,只有劝导和提醒的义务,所以要想铲除小区公共绿地上的“自留地”,有些力不从心。 那么,难道对“自留地”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么?记者特地向有关专家讨教。 杭州美政花苑业主委员会主任朱先生: 我觉得,对于小区里占地种花种菜的行为,不应当一棍子打死,而应该以引导、劝解为主。 社区工作要以促进居民之间和谐、和睦为主要方向。所以,尽管在小区绿地里种花种菜确实侵占了公共设施,客观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首先,当然是要对种花种菜的业主进行劝导,该业主如果能够接受意见自然是最好的,大家都不伤和气。但如果劝导不成,是不是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呢?我个人认为:不一定。 如果客观上其种植行为没有对小区绿化造成破坏,也没有对小区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形成了新的绿化点,有利于小区环境美化的,我觉得也没什么不好。关键是不能把这些绿化用地圈起来当作自家的,而不让其他业主享有绿化带来的好处。 业委会也好、物管部门也好,都可以对业主的这种行为进行引导,比如提醒他在种植时不要破坏社区环境、注意协调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关系等等。 对于那些确实严重破坏小区环境、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如施农家肥、养鸡养鸭等,那就要坚决制止。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光春律师: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一些居民的小区圈地行为确实给其他业主造成了权益上的损害。这种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缺乏限制这种行为的有效手段。 首先,行政执法部门的介入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物权法虽然明确了业主对社区内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对于侵害这种所有权的违法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部门是为业主服务的一个机构,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物管部门更没有执法权,同时也不适合作为诉讼主体来为业主维权。 最合适的维权途径是通过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走诉讼途径。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些老的小区可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只能由受到侵害的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不过这样一来,就算打赢了官司,也失去了邻里和睦。 我建议,政府可以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出台一些操作性比较强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使这种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另外,还应该加强物权法的宣传工作,我相信绝大多数居民都是愿意守法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行为,主要还是对相应的权利义务不清楚。只要加强法制宣传,这种侵权行为一定会逐步减少的。 |